考研培训机构为交钱的学生从第三方购买考试用书,是否侵犯了出版社的著作权?
考研培训机构为交钱的学生从第三方购买考试用书,侵犯了出版社的著作权,书的作者可以维权。
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后提供盗版教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书的发行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翻译、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学校的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
著作权法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主体限定为“教学或科研人员”,不包括“商业培训机构”,还限定了使用方式,只能是“翻译或少量复制”。培训机构对购买培训教材的来源缺乏必要的审核,无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