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培训机构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指导意见》及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条培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指导和协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级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职责是:

(一)统一指导和协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素质要求,确定必修课程和考核方式;

(三)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和审定培训教材,并根据培训需要及时补充和修订教材;

(四)建立统一的培训题库;

(五)建立主要由知名学者、证券专业机构法律会计专业人员、国内外相关机构专家、从事监管工作的一线专业人员组成的培训教师信息库。

(六)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颁发培训证书。

(七)制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实施细则;

(八)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培训;

(九)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和公示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培训;

(二)维护辖区内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诚信档案(包括高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职责是:

(一)配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组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培训;

(二)协助派出机构开展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