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变更
民办非企业法人变更程序如下:
1,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或在协会提交的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3.登记机关审查。审查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相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经登记机关批准。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
5、登记机关认证。批准社会团体的变更,颁发有关证书,办理领证、签证手续。
6.登记机关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核准变更的社会团体发布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种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验;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