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65 438+09]33号

成员单位: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科技创新板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现就科技创新板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会员应当严格按照《交易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参与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包括发行和认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会员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参与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

二、会员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权限,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放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超过24个月。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与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进行调整。

三。会员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核查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中资产的识别:

1.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和个人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合约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本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

2.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公开发行的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结算价增加,义务仓合约按结算价减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

3.在会员开立的账户中,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

4.在资金账户中,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

5.计算个人投资者各项融资业务相关资产时,应当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基金。

投资者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

(二)证券交易经验鉴定:

个人投资者参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a股、b股和股票交易,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从个人投资者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本所、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首次交易开始。第一笔交易的日期可以通过会员在中国的结算进行查询。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4.会员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和适当匹配意见告知个人投资者。

成员应记录并保存上述评估结果和信息。

5.会员应当根据科技创新板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必备条款,制定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会员为投资者开通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六、会员应制定本公司的科技创新板投资者教育制度,统筹组织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并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对科技创新板投资者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做出具体安排。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及时转发或推送本所提供的科技创新板投资者教育相关信息。

7.会员应当通过公司官网、手机APP、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互联网平台、实体和互联网投资者教育基地、营业场所投资者园地和公告栏、交易系统客户端和客户服务中心,向投资者全面、客观地介绍科创板股票交易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主要交易风险,提醒其关注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 科技创新板股票与本所主板市场在退市制度安排、涨跌幅限制等交易制度上的差异。

八、会员应在总部配备科技创新板业务培训讲师。培训讲师参加研究所组织的培训后,承担培训公司内部员工的责任,对公司总部和分公司的员工进行业务培训。

9.会员应当通过公司官网、手机APP、营业场所投资者园地、公告栏等渠道向投资者公示投诉渠道和处理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引导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会员应当完整记录投资者投诉受理、调查和处理过程,并形成纸质或电子档案。成员应建立持续跟踪机制,对重大投诉或交易纠纷进行报告和后续处理。

X.本所可以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对会员执行科创板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积极配合。

XI。对于违反科创板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会员,本所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 19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