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Xi政府报销差旅费?

Xi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出差人员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2007〕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CPPCC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包括驻Xi外的市级单位。第三条差旅费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第五条市直单位应认真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次数和天数,不得将差旅费转嫁给下属或其他单位。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凭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1)出差人员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等级火车、轮船(不含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汽车)、副市级及相当职务头等软座(软座、软卧)报销凭证副局级及相当职务头等软座(软座、软卧)/头等软座(软座、 软卧)报销二等经济舱凭据其余人员硬座(硬座、硬卧)/报销二等软座(软座、软卧)全列车三等经济舱凭据(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时应严格控制。 如果出差时间长或者出差任务紧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飞机。(三)市级及相当级别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陪同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座、轮船头等舱或飞机头等舱。第七条当日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乘火车旅行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旅行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条件但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贴;乘坐软座全列车,按照卧铺规定改为软座的,按照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贴;如果能坐软卧,改成硬卧,就不补贴了。第八条商务旅客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班车费用(含出发地和目的地)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每人限一份)可凭机票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等级住宿。不在规定水平,就要自己照顾自己。(一)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地区级、省外其他市、市、县、市级及相当人员;据实报销;据实报销;局级及相当人员;300元/人;260元/人;200元/人;其余人员;150元/人;100元/人。(二)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市级工作人员住套房,局级工作人员住标间,其余两人住一个标间。出差人员必须入住指定酒店,住宿费按指定酒店收费标准报销。因特殊情况,不入住定点饭店或到无定点饭店的地方旅游,住宿费在支出标准上限内报销。(三)单人商务旅客或男女商务旅客人数为奇数的,单人可选择住单人房或标准间,其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限额两倍的比例凭票报销,超出部分自理。(4)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第十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票据为依据,按照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定额,不得凭票报销。不考虑途中和停留,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省外、省内各市50元,Xi安各区县30元(不含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Xi咸阳国际机场)。如果出差人员在同一天往返,将按日计算和报告伙食补助。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伙食补贴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支付餐费,返回单位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餐费用于冲抵招待费。第十二条为鼓励商务旅客乘坐火车,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每6小时可增加20元,以此类推。第十三条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乘坐经济舱或轮船最低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伙食补助费至20元。第五章公杂费第十四条因公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际交通票据或住宿票据为依据,按照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定额,不得凭票报销。每人每天公杂费补助标准为:省外、省内各市30元,Xi安各区县20元(不含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Xi咸阳国际机场)。公杂费主要用于补贴出差人员在当地的交通和通讯费用。当天往返的商务旅客将按日报销公杂费。第十五条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的交通工具,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贴。第六章参加会议及外派人员差旅费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离开当地市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由会议组织者按照会议费规定统一支付会议期间的食宿补贴,会议期间的公杂费和途中的食宿补贴按照差旅费规定向所在单位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期间和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到所在单位报销。第十七条离开本市区到其他单位实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参加各种任务组等。,并按本办法规定向原单位报销中转期间(仅指首次出行和期满)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第七章调动安置差旅费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调动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上述差旅费报销。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用由中转单位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报销。托运费必须一次性报销。第十九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家庭成员,如一同调动,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调动的,后期调动期间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父母、配偶、子女及必须赡养的家属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工作的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差旅费。第二十一条军队转业到市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的路线和规定的标准计算分配,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付少付部分作为本单位差旅费的增减。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工作调动,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回老家与附近亲属经商,其城市间绕行的交通费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中扣除,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绕路和在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自觉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接待单位支付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给其他单位。出差期间,因非工作访问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款支付的宴请、礼品和观光游览。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市直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i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和工作餐费用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1996〕389号)同时废止。其他市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