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培训经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厉行节约,根据《山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兴〔2065 438+04〕50号)、《关于省直机关培训费中教师费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兴〔2065 438+08〕49号)和中小学幼儿园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受委托使用财政资金后三个月内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培训费管理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在组织培训时,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培训计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建立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培训组织者应编制培训计划(Schedule 1)(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所需预算等。)根据上级下达的培训要求和经费额度,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主办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经上级批准后,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年终未支出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培训项目完成后,应据实编制项目决算,报财务部门审核。
第三章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在培训中直接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教师费、住宿费、餐费、场地费等费用。
(一)教师费是指聘请教师授课的费用,包括教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指学员和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租用房间的费用。
(3)餐费是指参加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餐费。
(4)场地及其他费用指培训材料费(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接送及统一组织培训相关考察调研发生的交通费用)、培训场地费(培训会议)
房间、教室租金)、设备租赁费、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疗费等与培训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除教师收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逐项审批,总量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的上限,各种费用可以调整使用。各单位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按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以上天数包括值机和疏散时间,值机和疏散时间分别不超过1天。
第十条教师费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之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按以下标准执行(税后):
副高级技术专业人员最高时数不超过500元,全日制高级技术专业人员最高时数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最高时数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课时计算,每半天最多4个课时。其他人员按上述标准讲课。
多节课同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支教教师的城市间交通、住宿费用按照差旅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培训工作确实邀请异地(含海外)教师,路途时间长。经本单位分管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适当增加。
第四章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组织培训的人员数量控制在参训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
第十二条严禁以培训为名安排公款旅游;严禁以培训为名组织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培训费购买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及其他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和会议费;严禁收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发放洗漱用品;培训餐不准上高档菜,不准带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授课外,7天内培训不得组织考察、调研或参观。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报销培训费,应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讲课费收据,以及相关财务发票、费用明细等单据和预先确定的表格,按照规定和标准统一报销。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支出,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培训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培训活动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预算是否符合要求;
(二)培训费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的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最终支出是否超出预算;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