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规则如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促进xx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的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一项行为需要由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分别实施的,不得由兼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以双重身份实施。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最近一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三个月内正式任命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公司应临时指定某人担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秘书聘任会议的五个交易日前,将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按法定程序对其进行任命。
第八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以下信息: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被推荐人的描述、职务、工作业绩和个人品德;
(二)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提名人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在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辞职的情况下,有权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辞职审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相关档案、正在处理的文件及其他未决事项。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离任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委派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委派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在此期间,董事会秘书不免除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适用董事会秘书的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解聘:
(一)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履行职责出现重大失误或遗漏,给投资者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给投资者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理董事会秘书,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在公司任命一人担任董事会秘书之前,由董事长担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三个月以上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任命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信息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重大未披露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核实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上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承诺;在知悉公司已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如实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指导职能,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确保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参与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和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担董事会及其相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会议,查阅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文件,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严重阻挠时,可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知悉的公司信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要披露的,报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投资者需要了解公司相关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及下属企业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信息。
因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提供的信息有误而违反信息披露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和配备办公场所、现代先进的通讯设备和相应的专业人员,支持和便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与外界的充分沟通和有效联系,确保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了解和咨询畅通便捷。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法定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相关条款:
1.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董事会秘书的规定
3.董事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4.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报告
5.非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