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石油化工工程包括建设工程、配套工程和生产边界内的辅助工程。第三条石油化工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相结合、工程监理单位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区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区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消防、环境保护、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石油化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验收。第六条自治区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诚信档案,实现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第二章石油化工工程质量责任第七条从事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石化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抄送自治区石化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第九条石油化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石油化工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第十条石化项目开工前,石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到自治区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石油化工工程批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许可和批准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证明和资料、工程质量责任承诺文件。
自治区石化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第十一条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石化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石化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和试生产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石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石化项目档案,并在石化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石化项目档案。第十三条石油化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第十四条石油化工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标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除外。第十五条石油化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联合审查,并负责设计交底;参与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质量的验收;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技术和质量问题;配合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十六条石油化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石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商应对所有石油化工工程的质量负责;石油化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实行一项或多项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所承包的石油化工项目或者所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第十七条未取得中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担任大中型石化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与石化工程建设相关的活动。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石油化工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