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103号文件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年产值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九条,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年产值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否则,安置补助费应当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并直接拨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用账户。增加的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青苗、树木、水产品的补偿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塘因建设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专业鱼塘年征地标准进行补偿;养殖水深降至50厘米以下时,按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扩展数据:

长沙市征地补偿相关要求的规定:

1.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民房屋需要重建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重建土地补助费,用于重建土地的规划设计、用地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2.征地范围内无法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和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需要易地修建的池塘、水库,按照原库容和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3、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给予补偿;被遗弃的不会得到补偿。

宁乡市人民政府-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103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