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和艾滋病预防教育相结合,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禁毒宣传教育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交通、铁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运输经营单位和相关站(场)应当对旅客进行禁毒宣传。

第十二条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宾馆、棋牌室、俱乐部、桑拿浴、美容美发、足浴店等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指导。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和禁毒宣传资料,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和培训,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依法落实禁毒预防措施,预防毒品犯罪在本场所发生。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并加强对相关教师的培训。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禁毒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家庭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从事其他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制定并实施禁毒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培训。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禁毒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院以及从事互联网、有线电视、移动通信、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免费发布、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开展公众禁毒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