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公司要求赔偿培训费合理吗?

法律分析:不合理。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的批复》,劳动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法律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的批复》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各类技术培训(指货币凭证支付的情形),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处于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支付培训费。试用期满的,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具体缴纳方式为:有服务期约定的,出资额按服务期平均分配,员工按其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缴纳;未约定服务期的,出资按劳动合同期等额分割,按已履行的合同期递减支付员工;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出资分为五年服务期,员工服务期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期满,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如果是用人单位自费招用的员工,员工在合同期内(含试用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赔偿办法》(劳动部[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向员工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