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作为一个煤矿的合同工,有哪些基本的权益和一些相关的补偿!

矿工,这个社会转型期的弱势群体,在人们心目中总是与艰苦、危险、低收入联系在一起。国内外描写矿工工作生活的电影、小说,往往描写他们艰苦的工作环境、恶劣的生活条件和事故发生时的悲惨境遇。有人说:“中国的矿工(煤矿工人)是世界上最辛苦、最困难、最脆弱、最无助、最伟大的工人。”尤其是在“小煤矿灾难”暂时还没有停止的时候,屡屡发生、让人目瞪口呆的“大矿难”已经沉重地压在人们的心头。生命权是第一人权!这些仍然常年坚持在井下工作的无数煤矿工人,他们的生存状态、生活环境、社会环境,也在期待着我们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帮助!令人欣慰的是,煤矿职工权益保护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据悉,正在修订的中国《煤炭法》第四稿,有专门一章是关于煤矿职工权益保护的。鉴于此,笔者从煤矿职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权益缺失的原因,提出权益保障的对策,以供探讨。

一、煤矿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立法保护不完善

目前,我国涉及煤矿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1996 12 1 1996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仅对煤矿职工权益保护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它对形式不够重视,对内容没有做详细规定,不实用。总之,它在立法上没有对煤矿工人的权益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煤矿工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1,工人生产生活环境恶劣。

地下条件的恶化严重损害了矿工的健康。矿工,常年处于高危、高强度、黑暗、潮湿(或高温)、通风不良、煤尘和瓦斯浓度经常超标的环境中,劳动者透支了健康,付出了缩短寿命的代价!由于煤矿地处深山,住宿条件相对简陋,生产生活环境仍然较差,大多数小煤矿仍然没有职工澡堂、食堂等基本生活设施。此外,大多数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加班和疲劳的现象。"煤矿工人做最危险、最累的工作,他们就像在地狱里工作一样。"这句话真实地反映了煤矿工人的生活状态。

2.矿工的社会福利低下,尤其是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煤矿工人工资低,高强度劳动与低报酬形成鲜明对比。很多地下一线煤矿工人一年挣不到一万块!在煤矿高利润高回报的今天,在几百万、几千万的煤炭不断涌现的武进世界,这是多么大的反差啊!其次,很多煤矿都是临时工,矿工几天换一次。由于矿工的流动性,矿工根本享受不到各种社会和工伤保险。特别是矿难频发,一线煤炭工人的生命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从2004年开始,虽然我省出台了煤矿死亡一人赔偿20万元的政策,但在一些煤矿,如果一次死亡数人的事故没有引起上级部门和外界的重视,承包人可以在死者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理遗体,然后告知死者家属家属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因为用工混乱,很多煤矿都不知道有多少矿工。许多“黑心”矿主在发生严重事故后,擅自转移遇难者遗体,逃避惩罚和赔偿。比如2005年7月2日,我省宁武县一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后,矿主命令人将17遇难者遗体转移到外省。

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严重,尘肺病患病率高,隐性健康损害严重。

根据对23个省市16792家煤矿企业的调查统计,到2005年,全国尘肺病发病人数为1503027人,死亡人数为5868194346人。在2005年,有5 629宗新的肺尘埃沉着病个案和2 470宗肺尘埃沉着病死亡个案。

二,煤矿职工权益缺失的原因

(一)劳动者自身权利保护意识差

社会传统观念和自身素质决定了矿工的地位和权益受到侵害。大多数煤矿工人文化程度低,知识有限,维权意识差,安全意识弱。同时,城乡劳动力资源过剩,就业竞争激烈。煤矿工人一般都是由于家庭困难,自身文化技术素质较低,大部分没有竞争优势去煤矿下面挣钱。由于他们求职心切,自我权利意识不高,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会或无法依靠组织和法律来协调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煤炭企业管理和投资不到位

首先,临时招聘制度的存在导致矿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在很多煤矿实行临时招聘制度。煤矿只和工头签合同,工头招工人,矿工流动性大。同时,大量矿工未经培训,农民工经过三天培训就下井了。“放下铲头下矿,三天练成矿工”。大量未经系统培训的农民工进入煤矿,下井从事采掘业,成为严重的事故隐患。很多煤矿在招到农民工后并没有对他们进行系统的培训,一些工人在下井的第一天就死于事故。

其次,业主、矿长、劳动管理人员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了解甚少。大多数矿主和矿长没有认真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他们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被动执行省政府的“三标”要求,不注重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劳动合同的正规化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一些小煤矿没有专职劳动管理人员,存在以合同代管、工长管理、单纯以产量定报酬等问题,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煤矿管理整体素质的提高。

再次,职业危害的防治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投入不足,部分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仪器设备不能及时更新和增加,部分企业缺乏必要的粉尘监测仪器,防尘设施不完善。煤矿作业场所存在防尘设施不完善、设备老化、防尘措施不落实、粉尘浓度超标等诸多问题。

(C)保护它的社会保障制度。

煤矿工人的社会福利普遍低于其他行业,一些应有的社会保障无法落实。虽然立法规定了对煤矿工人的特殊保护,但立法中没有关于保护这些弱势群体所需的资金和其他物质条件的具体量化规定。可操作性差。其次,工伤、矿难赔偿标准低。前几年煤炭行业不景气,小煤矿死一个人,平均一两万元。近两年煤价上去了,但一次性补偿也就三四万。生活贫困的井下工人,就像汪洋大海中漂浮的一片孤叶,与矿主毫无议价能力。你在井里挖煤怕死,有的人被生活逼得不怕死;你不要以为地下工资低,还有更穷的人。你说地下死了只给家属几万块钱,几千人也不算少。在今天的中国,没有任何一个行业的工人像煤工一样活着的时候知道死后的价格。这就是中国煤矿劳动的现状。

三,保障煤矿职工权益的措施

(A)实行根治的立法

我国正在修订的《煤炭法》设立了煤炭职工权益保护专章,这是目前我们看到的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同时要加强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比如针对频发的矿难,国家应该着手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法》、《矿山事故处理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将矿难纳入法律。针对煤矿存在的职业危害,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如《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办法》、《煤矿防尘规范》、《煤矿综合防尘标准》和《检查评价办法》,依法规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此外,《劳动法》也需要不断完善,才能真正让劳动合同成为员工的“护身符”。

(二)完善煤矿管理体制,加强国家监管。

1.建议取消煤矿承包制。

国家应该严格制定煤炭行业就业的准入标准,应该像建筑行业一样,取消煤矿就业的合同制。出台了确保煤炭工人稳定的政策,如强制煤矿投资和改善一线工人的生活条件。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劳动者,在养老、医疗等福利方面有一定的优惠。目前,我省已将用工规范化管理纳入煤矿复工验收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2、国家应在全国煤炭行业强制性规定工伤和死亡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并制定最低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标准。

这些标准应该能够体现与时俱进的最低生命价值,并增加对遇险矿工的赔偿金额。目前,我国煤炭法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法律规定死亡职工遗属领取赔偿金的时间只有48个月到60个月,赔偿金额按照各市“平均工资+工龄”折算,赔偿金额较低。同时,在煤炭行业实施配套的最低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标准制度,直接体现了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追求的人权发展理念,是对从事艰苦危险行业煤矿职工生命权的尊重。由政府代表国家强制实施,实际上直接提高了工业安全生产的经济门槛,用市场经济的方法迫使那些不顾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承担更高的价格。

3、加强对煤炭企业员工的培训,达不到要求的,应由政府进行监督和考核;通过法律法规,完善煤矿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发放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职能,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和煤矿整体管理水平。

加强对业主、矿长和劳动管理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大多数煤矿矿主、矿长和管理人员守法意识淡薄,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知之甚少,严重影响了以人为本思想在企业的落实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4、督促煤矿加强职业病防治,强化监管。

督促煤矿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1),提高煤矿管理者对职业危害防治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转变,把员工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提高对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进一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提高煤矿职工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忽视职业病防治、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3)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四)加强监管,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纳入煤矿安全重点、专项和经常性监管,依法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充分发挥工会和其他社会权利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煤矿工会维权作用,以安全生产为重点,积极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同时,工会还要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有关用工、工资分配、养老保险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参与煤矿重大事故的处理。其次,通过发展矿工维权组织,引入劳工维权组织关注矿工权益保护,吸收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建立多层次、专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煤炭行业劳动力庞大,国家应该在法律和政策上对这个特殊的劳动群体给予特殊的保护。除了强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外,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煤矿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不同形式的补充保险。 以及煤矿职工职业病康复专项基金制度和职工互助制度,形成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层次多、管理服务专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注:更详细的情况需要看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