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一切险条款

通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和审批表组成。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任何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约定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被保险人所有的或者他人所有的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被保险人管理或者他人保管的财产;

(3)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的其他法律认可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其保险价值已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石、首饰、古钱币、古玩、古籍、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及其他贵重财产;

(二)大坝、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和码头;

(3)矿井(坑)中的设备和材料;

(四)便携式通信设备、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摄像设备等便携式装置和设备;

(五)工程未交付使用或验收不合格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

(2)矿井和矿坑;

(三)磁卡、集成电路(ic)卡和其他卡的货币、票证、有价证券和现金价值;

(四)无法估价的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及其他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房产;

(七)有公共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动物、植物和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以下简称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因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因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或者防止灾害扩大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也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应当负责赔偿。

免除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政变、叛乱和恐怖活动;

(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5)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和其他放射性污染;

(6)空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非放射性污染,但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7)固有的或潜在的缺陷、自然损耗、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温度)的变化、正常水位或其他逐渐原因、物质本身的变化、霉变、潮湿、鼠咬、虫咬、鸟啄、氧化、腐蚀、渗漏和烘烤;

(8)盗窃、抢劫。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责任:

(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各种间接损失;

(2)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良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三)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冻、沙尘暴对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露天存放的保险标的或者简易建筑、简易建筑物造成的损失;

(四)锅炉压力容器爆炸造成自身损失的;

(五)因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6)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由于操作不当和技术缺陷造成的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期间发现的盘亏;

(八)因任何原因中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等能源供应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9)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或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费率)

第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是保险时的重置价值、保险时的账面余额、保险时的市场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免赔额(费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申请表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据上作出能够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提示或明确说明,该条款不生效。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15条依第十九条规定取得之保险契约终止权,自保险人知悉终止原因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行使者,终止权消灭。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证明、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实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批准,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将核实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险金赔偿义务。保险人按照前款约定核实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确定赔偿保险金额的,应当先行支付根据现有证明、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申请表。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支付日期后支付保险费的,对支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分期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检查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认真执行。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将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风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的占用和使用性质、保险标的的地址以及保险合同的其他重要事项可能显著增加保险标的的风险,或者可能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继续承保或者是否增加保险费的决定,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风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保险人对因此增加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不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方式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拒绝或者阻碍保险人的事故调查,致使事故原因无法确定或者损失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者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书、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书、事故报告、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册、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提供文件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补偿治疗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在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损失:

(1)金钱赔偿:保险人以给付保险金的方式进行赔偿;

(2)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代受损标的物,该实物应与保险标的物出险前具有相同的种类、结构、状态和性能;

(3)实际修理:保险人修理或委托他人修理受损标的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修理或更换保险标的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变更、性能提高或改进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有剩余价值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返还给被保险人,其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从保险赔偿金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者高于保险价值时,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值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物超过一个的,按照本条办理。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与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金额分开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当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照获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分别计算,最高不超过获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救助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涵盖的财产的,救助费用按照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占全部被救助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

第三十一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支付的赔偿金额,为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计算的金额,或者为扣除该金额与免赔额率的乘积后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计算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有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中相应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和本保险合同中相应的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多付部分。

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部分灭失的,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从灭失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减少的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投保人要求恢复原保险金额的,自投保人要求恢复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计算的保险费,按照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

第三十四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有关责任方赔偿的,保险人应当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扣除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放弃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责任方索赔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法律)。

任何其他业务

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投保人可以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

依照前款规定终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终止之日的应收部分后,将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解除,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收取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解除之日的保险费,并返还剩余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以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除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每日比例收取保险费,并返还剩余的保险费。

第四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损,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收取保险责任开始至损失发生之日的保险费,并返还剩余保险费。

意译

第四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定义:

(1)火灾

因燃烧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而导致的灾难。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光、火焰;

2.偶然和意外燃烧;

3.燃烧失去了控制,有蔓延的趋势。

因此,单纯的燃烧现象并不意味着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的用火,如在防疫站焚烧脏衣服,点燃焚烧废弃物,属于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烘、烤、烫、烙等造成的糊糊变质等损失,既不属于燃烧,也不属于蔓延,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过度使用、过电压、电线接触、孤花、漏电、自热等造成自身损坏,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火灾并失控蔓延,则构成火灾责任,对电机、电器、电器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

1.物理爆炸:由于液体膨胀成蒸气或气体,压力急剧增加,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从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压机、压缩气瓶、液化气罐的爆炸。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或压力试验过程中破裂,使压力瞬间下降到与外界大气压力相等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爆炸:物体快速分解或燃烧时释放出大量热量和气体,并以巨大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和各种化学品爆炸。

因物体本身存在缺陷、服务缺失或产品质量差、容器内部“负压”(内部压力小于外部压力)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3)雷击

雷击是指雷电造成的灾害。闪电是积雨云中、云与云之间或云与云之间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为直击雷和感应雷。

1.直击雷: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并造成损失,属于直击雷责任。

2.感应雷击:雷击引起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引起的火灾,使屋内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发出火花,导致电器本身损坏,或雷电高压感应造成电器元件损坏,属于感应雷击的责任。

(4)暴雨:指小时降雨量大于16毫米,或12小时连续降雨量大于30毫米,或24小时连续降雨量大于50毫米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发、河流泛滥、潮汐上岸和倒灌。但定期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常年水位以下渗水或地下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6)风暴:指风速为17.2米/秒或以上的自然风。

(7)龙卷风是指范围小、时间短的猛烈气旋。陆地平均最大风速为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8)冰雹:指从强对流积雨云中落到地面的冰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有坚硬核心的固体降水。

(9)台风和飓风:台风是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与台风性质相同的热带气旋,只是出现的地点不同。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和大西洋。

(10)沙尘暴:指强风吹起地面大量沙尘,使空气非常浑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 km的天气现象。

(11)暴雪:指12小时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现象..

(12)冰:指春季河流解冻期漂浮的冰块,堆积成坝,堵塞河道,使水位急剧上升,使河水漫过河道,造成灾害。

在陆地上的某些地区,比如山谷里的穿堂风或者极寒,雨雪在物体上形成冰块,呈下垂状,更厚更重,物体因下垂张力而受损,这也是冰的责任。

(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定的岩土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向下滑动的现象。

(14)崩塌:岩崖、土崖、岩石因自然风化和雨水侵蚀而崩塌、塌陷,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崩塌并从高处滚下。

(15)泥石流:由雨水、融化的冰雪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和石块的特殊洪流。

(16)地面突然下沉:由于自然变异和地层收缩,地壳突然塌陷。对于因潮汐、河流、暴雨的侵蚀或建房前未掌握地层而导致地面突然塌陷,地下有洞有矿,也属于地面突然下陷。但建筑地基下沉、开裂、坍塌等不在此列。根据施工需要。

(十七)飞行物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指航空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起重机、行车作业过程中物体坠落,人工开挖或爆炸造成的石方、石块、土方等飞散坠落,建筑物倒塌、坠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18)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冻、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沉等具有不可抗拒破坏力的自然现象。

(19)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导致物质损失的意外和意外事件,包括火灾、爆炸等。

(20)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遵守法律规范的更高要求,甚至没有达到人们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一般标准的行为。

(21)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组织名义或参加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恐吓或影响任何政府的行为。

(22)地震:地壳振动。

(23)海啸:海啸是指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崩塌引发的巨大海浪。

(2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和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销毁、征用、没收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五)简易建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以竹子、苇席、篷布、茅草、油毡、塑料薄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屋顶或者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立面总面积之比超过10%的建筑物;(3)屋顶与所有墙壁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物。

(26)自燃:指可燃物因其内部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而产生热量的现象。)、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效应(如发酵、细菌腐烂等。)没有外部热源的直接作用,而热量积累导致温度上升。可燃物质达到一定温度时,不直接接触明火而燃烧。

(27)重置价值:指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更换或重建,使其达到全新状态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任何变更、性能提高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28)水箱和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水箱和水管爆裂一般是由于水箱和水管本身的缺陷或磨损或冰冻寒冷造成的。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

第一阶段

个人

悦己

个人

月三

个人

悦思

个人

悦鹜

个人

6月6日

个人

第七个月

个人

约吧

个人

越久

个人

十月十日

个人

十月十日

一个

个人

十月十日

个人

月球

年利率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

延伸阅读:如何买保险,哪个好,教你如何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