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教练场地等许可事项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并公示其经营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

第十四条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和应急保障管理制度,加强培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持教学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培训安全。

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为教学车辆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驾培经营者为接受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编制的培训教材,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节能意识的培养和安全节能驾驶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培训计时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学时制。培训费由理论培训学时、驾驶操作培训学时和驾驶模拟操作学时组成。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自主制定课时单价收费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机动车驾驶培训费应当单独计算。

驾驶培训经营者不得超过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不得以其他价格手段扰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填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并定期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和招生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核培训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

第十八条经营性教练场的训练规模和服务能力不得超过核定的运营承载量。

运营教练场不得为非教学车辆提供运营培训服务。

第十九条驾驶培训经营者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经营活动,不得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驾驶培训经营者不得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进行培训和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驾驶培训智能信息系统,采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培训学时记录仪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方法。

第二十一条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教练员和教学车辆档案。学生档案保存期不低于4年,教学车辆档案应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教练档案应长期保存,并随教练服务单位变更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