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excel培训
从各种法律法规中摘录的信息总结如下(我也想年检,找了很久了。当然,如果你不是湖北人,可能会有些出入,但原则上都是一样的)
处理这件事的机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定期注册一次,具体注册工作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只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会计人员登记的内容,然后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市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湖北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与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联网后,由市、地、县(市)直接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注册。
去发证机关登记。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由下属单位会计部门审核盖章。下属单位可以集中到当地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登记,个人也可以到当地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对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直接到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属地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中央驻鄂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当地财政部门发放和管理;中国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级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颁发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编号规则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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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时间限制?
按照规定,定期注册的持有人应填写《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附件1),并持有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的有效证明)。
报名需要什么证件或证明?
2.2006年5月1日后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可提供财政部门确认的培训单位名称、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备案;
3、需要变更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单位等事项的,提供相关证明或凭证。
持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颁发的从事会计工作证书进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注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登记:对初次上岗或离职的会计人员进行登记。
定期注册: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注册。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免费注册一次。主要登记持证人员是否按要求完成了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了解持证人员的奖惩情况和在岗情况。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可作为各单位聘任会计人员的依据,但不能享受在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持证人员被单位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当持有效证件到发证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管理。
培训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培训档案,内容包括档案编号、培训内容、培训日期、累计培训学时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验证,并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注册。
会计人员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记录,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进行印制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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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
关于会计人员在哪里可以接受继续教育的问题。会计人员应到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并在省财政厅和各级财政部门网站上公布的社会会计培训机构接受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内部会计人员培训,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确认后有效。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有两种形式:组织培训和自学。
(1)组织培训的形式包括:
1,财务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3、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以上业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4.在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教育;
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2)自学的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参加上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培训形式有:
(一)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和系统业务部门、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培训单位)举办的会计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注册备案的网络远程会计相关知识培训。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会计培训单位进行管理,并依据现有相关文件对本地区会计培训单位进行重新清理、确认和登记,并通过网上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会计专业知识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电算化培训等。由各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培训单位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会计培训单位包括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教育学校、普通高校和中专学校从事会计培训的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的培训包括对本系统或行业的会计专业人员进行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
会计培训单位必须按照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自觉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按规定收取培训费和教材费,不得办班或乱收费;会计培训单位不得设立分支培训点,同一城市的会计培训单位只能向一家金融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经财政部门确认的会计培训单位必须公布本单位的服务承诺书。
所有经各级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培训单位均在“湖北省财政厅信息网-财政管理-湖北会计之窗”(网址:)专栏进行公示,各级财政部门对确认的会计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在培训场所设立“服务质量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符合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要求的,由各市、地、州、直辖市、林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汇总本辖区登记备案的培训单位(表3),于每年65438+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登记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培训单位,不予确认备案,其培训活动不予认可,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在网上和媒体上予以公告,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只收费不收费或者少收费的;
(二)设立虚假培训场所,用虚假证书、证明欺骗备案和审批机关;
(三)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有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
(四)以虚假广告欺骗考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培训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为备案确认的培训机构设立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
2、社会会计培训单位向培训对象公布《服务承诺》;
3、省财政厅备案确认的社会会计培训单位每年不定期在“湖北省财政厅信息网”公示;
4.地方财政部门不定期对备案确认的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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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脱?
关于哪些会计人员在注册时不需要接受培训和学习。《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几种形式,视同当年或本周期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在把握上,要注意:一是识别问题。必须由会计师提供有效的证明。比如,正在接受学历教育的,应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所学专业的相关证明;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的,须由参考人员提供成绩单或准考证号及身份证。参加其他金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需提供组织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二、参加会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在一年内同时通过全部课程的,可视为完成了一个继续教育学时注册周期(即48学时)。
正在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教育的会计人员,可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的基础上,凭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证明,冲减当年培训时间,并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
符合下列条件者,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一)年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会计学术论文。
(二)正在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统计等专业教育。
(三)通过本年度的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者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任意一门科目。
(四)参加市、州、直辖市、林区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竞赛获奖人员。前三名获奖者可被视为完成了一个周期的继续教育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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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
持有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和转移登记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不参加定期注册的持有人予以公告。连续两次未报到者,视为自动离职,并予以公告。
其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未从事会计工作,也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年检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检验一次,主要审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业绩、遵守财经法规和职业纪律情况、奖惩情况、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诚信建设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年检,并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人员不按《会计法》办事,丧失原则,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适合从事会计工作的;
2.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离开会计岗位三年以上的;
3.逾期不参加年检的。
未按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年度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教育或者完成继续教育的,给予警告。
2.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者连续两年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会计人员,不得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高级会计师资格复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财政部门不得为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3.对连续三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会计人员,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4.被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岗位工作,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者复审。两年后想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必须取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的批准,方可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复审。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由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但第九条所列情形除外。
(一)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得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不得参加本年度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并责令其在六个月内改正,并通知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2)连续两个周期未接受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职,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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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年检?
目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待遇如下:
1.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68学时,其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0学时,自学时间每年不少于48学时;
2、初级(含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