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干部管理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干部实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主的管理体制。

建行各级领导班子的调整和配备,晋升、任免、考察、业务培训、晋升、调动、奖惩,后备干部管理等。,主要由建行领导班子承担,地方党委协助;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轮训、思想政治工作、端正党风、纪律检查和党员管理等工作主要由地方党委承担,建设银行党组予以协助。第二条干部管理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党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都不能决定干部的提拔、任免、考察、晋级、调动、奖惩。

(二)贯彻“少管、多管、多管”的原则。中国建设银行的干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上只从属于下一级。各级银行要对所管理的干部进行定期深入的考察和了解,正确选拔和配备干部。对上级行管理的干部的提拔、任免、考察、晋级、调动、奖惩,要积极如实地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认真负责地协助管理。

(三)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党的用人原则,维护人事工作纪律,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公道正派。各级领导干部可以按正常程序推荐人才,但不能违反政策和制度安置亲友。无视党的原则和人事工作制度的人是做不了领导工作的。第三条干部管理权限

(一)协助中央管理干部职称: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检组组长。

(二)已向中央备案的干部的职称: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2.总行各部室主任,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副行长,投资研究所所长,纪检组副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副主任(局)级调研员。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局(地)级调研员。

(3)总行管理干部的职称: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2.总行各部室主任、副主任,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副行长,投资研究所所长、副所长,纪检组副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副主席,副主任(局)级研究员。

3.总行办公室主任(主任)、副主任(副主任),中国投资银行各部(室)主任(主任)、副主任(副主任),团委专职秘书,副处级调研员。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副厅局级(地方院校)研究员。

5.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Xi、深圳、厦门、海南行政区主席、党委书记。

6.总公司直属学校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疗养院院长、副院长。

(四)向总行备案的干部职称: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主任)、投资研究所所长、机关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纪检组副组长、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

2.地、市、州、盟的支行(支部)、专业支(支部)长,党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3.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Xi、深圳、厦门、海南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组长。

4.中国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

5.总公司直属学院部(处)长(主任),总公司直属中专各部(室)科长(主任),疗养院各部(室)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管理的干部职称: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纪检组副组长、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副处级调研员。

2.地、市、州、盟的支行(支部)、专门支行(支部)的行长、副行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检组组长,副师级调研员。

3.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Xi、深圳、厦门、海南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组长。

4.中国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

(六)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干部,其干部管理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从低到高的原则规定。

(七)干部管理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能与干部的职务级别和待遇划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