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公务员兼职有什么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此,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传统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也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平台从事或参与商业性活动,否则将被追究纪律责任。
扩展数据: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辞职的公务员或者曾任领导成员的退休公务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受聘于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其他公务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原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在职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清退该人员,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国人民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