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街道公务接待管理条例
一、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各部门、中心、社区村的公务接待行为。本制度所称公务,是指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二、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规范、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三是各部门、中心和社区村要加强公务出差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次和人数,禁止部门间异地一般性学习交流、无特殊需要的调查研究,禁止重复调研,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出差,禁止违规在景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四、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定点接待制度,除特殊情况的街道接待定点为街道食堂外。上级有关部门到街道开展的各类公务活动,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由街道对应的部门接待;街道以外的公务活动,必须填写相关申请和审批文件,报街道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按照节约原则接待;特殊情况按街道领导指示接收。
五、公务接待采用自助餐和桌餐两种接待方式,接待人数少于5人的,原则上以自助餐为主;接待人数超过5人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桌餐或自助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人数不足10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领取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6.公务接待标准: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就餐超过接待能力、超过就餐时间或因工作原因外出就餐的,根据实际情况坚持节约原则。
七、实行公务接待申报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填写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时间、地点、地点、费用等内容。街道公务接待,事先由归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务接待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沈倩,事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沈倩。公务接待申请时间原则上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上报,最迟不得晚于接待日11点。
八、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同时,要按照规定严格控制接待审批,对可以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九、公务接待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接,不得铺设迎送地毯。主要负责人不得出席欢迎仪式,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不同级别多人陪同。
十、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饮料,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十一、街道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财务管理,单独收取。街道会计要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禁止借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收取、转嫁或隐瞒接待费支出;禁止将接待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企业、个人,禁止在非税收入中支持接待费用;禁止以公务接待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十二、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十三、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游览参观,不得在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组织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
十四、街道纪委、党政办和财政所应当对全街道公务接待经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党工委、办事处的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查处违规公务接待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和行政责任,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街道职工下班后和节假日加班用餐、外出公务用餐、稳定工作外出用餐等。参照本制度。
十七、本制度自2014 1+0日起施行。原街道公务接待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