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社区工作者工资管理细则
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
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本区居民区和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以下简称“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全部由镇保障和统一管理,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者。
以下人群可以纳入社区工作者的范围:
(一)居住区就业年龄专职人员,包括居住区党组织成员(居住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居委会成员、专职党务工作者和社区干事。
(二)各街镇的“中心”:
1.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包括为老服务、困难群体服务、残疾人补贴服务、人口影像信息采集、劳动关系调解等线路);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3.城市电网综合管理中心(包括城管、水务、土规、安监、环保、房管等。);4.社区党建服务中心(包括邻里中心、党小组、志愿服务、老干部、统战等。);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包括人民调解员等。);6.经济管理中心;7.农技中心等“七个中心”聘用的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各乡镇专职社区工作者,包括来自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的人员和基层管理单位“两委一中心”行政人员以外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各乡镇行政部门和内设机构以外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社区工作者的职责
社区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所在机构或者组织的岗位分工和安排,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组织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推动驻地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促进享受社区治理。
(三)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协助做好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管理和社区公共安全工作。
(四)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对各镇、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驻在单位参与社区治理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完成机构或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社区工作者的配备方式
社区工作者的配备有三种方式:选拔、招聘和直接融入。正式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的,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1)被选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选举产生的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和依法选举产生的居委会专职委员,符合条件并经考核考察合格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
(2)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镇有社区工作者岗位空缺时,提出招聘需求。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每年按规定程序采取考试、面试和体检、政审等考试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公开招聘的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4)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各镇可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细则)。
2.招聘程序
在全区建立统一的招聘平台。原则上每年招聘两次,上半年一次,基本招聘程序如下:
(1)各街镇确定拟招聘社区工作者的岗位、数量及聘用条件,报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各乡镇负责本辖区社区工作者的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统一笔试,根据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各乡镇组织面试,按照笔试总成绩40%、面试总成绩60%从高到低排序。在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面试成绩高者优先。面试成绩相同的,进行复试。按照岗位招聘1:1的比例进入体检和考察,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各街道、镇将拟聘用人员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批后及时更新社区工作者信息库。各街道、镇向拟录用人员发放录取通知书,社区工作者办公室及时与拟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各街道、镇建立了缓刑甄别机制,以便进一步排查。
(3)直接包含。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符合直接纳入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配偶、退役士官(士兵)、残疾职工、大学生村官等,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人员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层次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专业体系。根据基层组织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合理设置岗位。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分为三类:负责人、主管和工作人员。中心负责人岗位不超过中心社区工作者人数的10%,主管岗位不超过20%。
社区工作者的岗位等级是由岗位特点、工作年限、文化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决定的。随着岗位的晋升,工作年限的增加,能力素质的提高,岗位等级也会相应提高。工作人员可以是1-12,主管可以是4-15,负责人可以是7-18。(附件: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及基本工资系数表)
五、社区工作者的工资保障
社区工作者实行基本保障与考核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基本保障部分按标准按月发放,考核激励部分由各镇统筹使用,重点用于“急难险重”岗位,体现绩效激励导向。
基本保障的工资根据相应的岗位等级确定,为年收入的70%左右,包括按标准发放的基本工资和津贴,按月发放。考核激励的薪酬部分根据考核后的工作情况确定,为年收入的30%左右,包括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的绩效工资和加班费,按季度或年度发放。年终奖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结合单位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加发不低于10%的年终奖;考核结果合格的,全额发放年终奖;考核结果基本合格的,可扣减不超过50%的年终奖;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年终奖励。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在试用期内,工资水平可按相应级别的80%确定。
闵行区社区工作者人均工资随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社区工作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工资收入为基础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区工作者享受体检、疗养、年假、继续教育(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等福利待遇。
第六,社区工作者的定额管理
社区工作人员的定额应当根据社区面积、人口、管理范围、居住区规模和工作需要核定。实施总量调控,分类确定不同类型的社区工作者,加强定额管理。名额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
确立“随事编”原则,由区民政局根据不同岗位社区工作者工作量的变化增减名额,在总名额内进行均衡调整。
各街道、镇3年内分配额度使用无进展的,区民政局实行一定比例的额度控制管理。名额控制由区民政局直接管理,主要用于全区政策性安置,视情况而定。
具体配额审批原则如下:
1.每个居民区一般配备4-9名社区工作者。2000户以上的居民区,每400户可增加1名社区工作者。居委会筹备组名额可按居委会核定名额的1/3先增加,新成立的居委会名额待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后再全部增加。
2.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定额依据《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467-2018)核定。其他中心、机关和基层管理单位的名额,根据各镇的面积、人口、管理范围、工作接受程度等因素,坚持精干高效、科学合理、归口管理的原则。
居民区退休职工人数不再占用居民区社区工作者名额,其薪酬待遇不再纳入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
七。社区工作者的就业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正式聘用社区工作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各镇社区工作者办公室与社区工作者签订。社区工作者在乡镇实行“块所有、块管理、块使用”。各乡镇要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明确严重违规人员的退出情况。
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和依法选举产生的居委会专职委员,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与其任职期限相同,每届一签。合同期满后,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如果继续连任,当选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终止与第一次签订的相同。招聘纳入或直接纳入的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各镇社区工作者办公室办理退休手续。社区工作者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
八、社区工作者的绩效考核
对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以社区工作者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为依据,综合考核社区工作者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区分岗位职责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其中,对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从事窗口受理和审核的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受理中心标准化管理应用系统中设定的绩效管理标准执行;其他中心、机关和居民区的社区工作者考核标准由各镇自行确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薪酬、岗位调整、级别调制、奖惩、解聘和续聘的依据。对基本通过考核,未通过考核的,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教育,并配备专人进行督导或后期加强培训。
各乡镇党委(工委)要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细则应报区民政局备案。
九。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实现通过职业水平考试的人数逐年增加。树立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提升实际工作技能,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对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具备相应实践能力的社区工作者,聘用为助理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或者高级社会工作者的,可以按照相应的职业水平确定相应的工资水平。
X.社区工作者的职业机会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招聘等方式,有计划地招聘优秀社区工作者,同等条件下对表现突出的一线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优先考虑;定期安排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和轮岗交流,提高履职能力、服务群众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和选拔人才的力度,积极推荐他们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CPPCC委员。
XI。社区工作者的档案管理
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实现一人一档全覆盖,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实现社区工作者精细化管理。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工作变动、工资待遇、考核、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纪律处分等。
十二。社区工作者的激励和认可
在参评各级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时,社区工作者应给予一定比例。通过一些选树平台,挖掘出一批先进典型。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社区工作者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展示广大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提高他们的社会认同和职业荣誉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三。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社区工作者,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当选的社区工作者。任期内依照法定程序被免职或者罢免的;任期内,居住区的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被撤销或者合并的;任期届满,未能参加换届选举;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2.针对非选举产生的社区工作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符合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中相关退出条件的其他情形。
解除或者终止社区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区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费用不计入社区工作人员报酬总额。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1日起,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9月15日发布的《闵行区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试行细则》(傅敏办发[2015]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