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培训学校如何纳税?

1997 10 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实施后,在条例中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引起个别学校经营者和税务机关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争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1998 65438+2月7日发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1998]738号),明确规定个人在政府有关部门取得许可证后取得的所得,应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据此,对个体办学者取得的收入中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而不能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这就引起了个别办学者和税务机关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争议。关于这个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个体办学者取得的收入中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做学历教育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消费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学历教育,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