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规定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计划实施。
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5、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6、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
7、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8、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