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管人才的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文章

中央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定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资格。

第七条

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计划,应当报综合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岗位公开招聘和竞争招聘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按国家政策安置、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的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候选人资格;

(四)审查和检查;

(5)体检;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有岗位人选需要竞争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制定有竞争力的就业计划;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任职资格、聘用期限等信息;

(三)审查竞争人员的资格;

(4)评价;

(五)公示本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首次订立的聘用合同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另有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的,聘用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的,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当终止。

第五章评估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对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评估应当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和评论。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聘用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和工资、续签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员工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表彰、立功、立功和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挥霍浪费国有资产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罚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录,12个月;降级或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开除以外的处分期间无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单位将在处分期满后终止处分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要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其的考核结果和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并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责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惩和人事争议处理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

(二)与他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65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管人才的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