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助理医师考试公共卫生医师技能考试
1.第一考试站
(1)考试内容:临床基本技能。
(2)考试方式:考试采取从考生中随机抽取试题,在模拟机上操作的方式进行。考生需要完成三项基本的临床操作。
2.第二测试站
(1)考试内容:公共卫生案例分析。
(2)考试方式:考生要考两个公共卫生案例,口头答题。
3.第三个测试站
(1)考试内容:公共卫生基本操作技能,包括现场检查、样本采集、卫生处理和个人防护技能。
(2)考试方式:考试采取随机抽取试题、现场操作的方式进行。考生需要完成两项操作,1为现场检测或采集样本,1为卫生处理或个人防护操作。(一)承担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的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点,具备实践技能考试资格,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者组织应当设置等候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点分布图;
3.考试机构或者组织应当设立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各考点,传递考生成绩册,确保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设备配置情况
1.公共卫生类别:
(1)一般仪器: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卷尺、棉签、隔离衣;
(2)医学教学模拟器应满足体检、吸氧、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的操作需要;
(3)多媒体计算机;
(4)公共* * *卫生专用设备:
1)余氯比色计;
2)小气候测量仪;
3)噪声测量仪;
4)紫外线强度测试仪;
5)一氧化碳监测器;
6)二氧化碳分析仪;
7)显微镜;
8)照明器;
9)喷雾消毒器;
10)X射线探测器;
11)使用上述仪器所需的条件及配套设备:如光源、噪声源、电源、接线板等。
12)消毒剂制备相关试剂及设备;
13)三角板、指南针、铅笔、橡皮擦、半对数纸、绘图纸、草稿纸。(一)实施考试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测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测试站接受实践技能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考试时间;
2.考点应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口腔所需的隔离牙等)。),并提前10天通知考生;
3.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考试,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在考前严格查验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考生提交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试用期一年;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中参加考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100,合格分数线60;
6.医师资格执业技能考试期间,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体检和基本操作采用两名考生时,男女考生应分开,女性考生至少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作为医师资格考试的考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点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