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公示和审批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招聘机构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聘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

公示期满后,经查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存在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的问题并有证据的,招录机关不予录用并告知本人;举报存在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核实的,暂缓录用,待招录机关核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三十二条省级招录机关和省级直属事业单位拟录用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拟录用人员,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垂直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汇总,由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招录机关拟录用的人员,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以下招录机关拟录用的人员,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发给录用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被录用人员应按录用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聘用。

第三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招录机关将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其参加公务员初任等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任用;试用期不合格或本人提出不适合在招聘机关工作的,经原就业审批机关批准,取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