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计算机审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计算机审计监督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机关有权运用计算机技术,依法对其计算机财务系统进行独立审计和监督。第三条计算机审计的内容包括: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制度和软件控制技术;

(二)记录在各种载体上的数据,包括纸质、电磁、光电凭证、账册、报表等;

(三)应用软件及其技术文件,包括管理金融、财务信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各种计算机应用软件。第四条审计机关有权检查和获取与审计有关的计算机内部控制系统的载体数据、应用软件和技术文件,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属于证据收集材料的,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为实施计算机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五条审计机关在计算机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计算机技术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停止使用计算机系统。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银行暂停拨付相关资金。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拒绝、阻挠、破坏计算机审计现场实施,不为计算机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载体资料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按照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得破坏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系统;对获得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第八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