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转让

关于转移登记的规定: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30日内填写调动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单位出具的会计工作证明办理调动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动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到原注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动手续;并在办理转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入登记表和转入单位出具的会计工作证明,到转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持有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和转移登记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