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市、县(市)和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第五条鼓励和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以下简称培训经营者)逐步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经营活动。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照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操作三类。第八条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四)有符合技术标准和考试车辆要求的自有教学车辆,并配备训练计时系统和安全防护装置;
(五)有符合相关技术安全要求的全封闭沥青或水泥硬化教学场地;
(六)有满足培训业务要求的教学设施和设备。第九条申请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第十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教练场所;
(二)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和生活设施以及维修服务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训练场地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和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和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和教练场地为租赁的,应提供期限不低于5年的租赁合同);
(4)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五)教学车辆的技术条件、型号和数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无需提交申请);
(六)购置教学车辆的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申请);
(7)各种设施设备清单;
(八)拟聘用人员名单及资格和职称证明。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教学场地、教学车辆和各种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培训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立报名点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实行有效期制度。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业务的证书有效期为六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培训经营者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