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校外培训机构最新规定
1.擅自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
《办法》第十七条经《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举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校外培训的。
同时,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者有特定网站、应用程序的在线培训,有两个以上培训从业人员,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收取的费用,并对举办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
《办法》第十八条经《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开展学科隐形变异培训并给予补偿的情形,列举了“上线”、“转入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最高罚款654.38+万元的法律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在职教师无偿进行惩戒性培训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为非法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者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法校外培训活动存在,仍然为其提供场所的。
网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非法开展网络校外培训的。,且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4.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中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从重处罚。其中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退还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5、校外培训机构雇佣性侵害等违法犯罪人员对学生进行培训。
此前,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出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不得受聘为校外培训从业人员。
近日,教育部全面实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用和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6、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前期收费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
此前,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学科培训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上限,非学科培训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前置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7、擅自组织中小学生社会竞赛的行为。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学龄前儿童和3周岁以上中小学生的社会竞赛的,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罚款。
8、发现校外培训违法线索
如发现违规培训线索,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加监管”、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地方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如果涉及违规收费、退费等经济纠纷,也可以通过全国平台12315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举报,促进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形成,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