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2015 033号文件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时间:

2015-02-25 16:29

民发[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银监局、保监局、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现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在城市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活动中心,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用餐、寄养、洗浴、健康、休闲、居家养老等服务,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和身体状况评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居家养老家政服务企业、专业机构或企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洗浴、保洁、急救、医疗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施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可及性。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进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社会组织和企业,兴办或经营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供给,发展养老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人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商品购买、服务支付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免费为居家老人提供“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第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

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养老机构建设或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鼓励跨区域联合养老机构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造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养老院等。进入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等可用于养老服务的社会资源。

鼓励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由社会力量运营,实现运营机制市场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稳步开展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试点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鼓励民办养老机构通过向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接收由政府负责照料的城乡贫困人口或者其他老年人。

第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教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强对失能老年人的专业化服务。

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助器具、食品药品、服装等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用品街道或专业交易市场。鼓励现有电子商务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符合老年人消费需求和特点的产品和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人公寓、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既有房屋的老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养老居住区和公寓项目,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配套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支持龙头企业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知名养老服务品牌的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面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和保险产品。

第四,推动医养结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的诊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审批和执业注册。

养老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的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支持和发展老年护理机构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予以倾斜。

要将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质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推荐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加强养老机构中医医师、实用护士、管理人员培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生和执业护士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家庭,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

动词 (verb的缩写)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各类财政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探索设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面向公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应当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进行捐赠,机构对其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捐赠人(举办者)对捐赠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允许组织者对以租赁方式提供给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以贷款方式投入组织运作的流动资金收取不高于公平市场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公开其关联交易,并进行必要的监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关闭后,依法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地方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捐赠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审核符合规定,可给予捐赠人(发起人)一次性奖励。

通过财政贴息、投资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推动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研究基于养老服务业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拓宽信贷抵押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以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的不动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不及物动词实施优惠税费政策

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儿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

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家政服务企业的雇员家政服务员提供的照顾老人等家政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的民办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提供的捐赠,允许扣除,符合有关规定且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65,438+02%的部分。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七、加强人才保障

支持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培养老年学、人口与家庭、人口管理、老年医学、中医骨科、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拓展人才培养渠道,开辟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发展渠道,在医学专业以外的其他适宜专业推进“3+2”和五年一贯制培养。编制实施全国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充分发挥开放大学的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加强养老人员培训,按规定资助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参加养老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在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进社会工作人才。民办养老机构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与事业单位同等的执业资格和注册考核政策。

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引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养老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养老机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改善老年护理人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八、促进民间资本有序参与。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养老服务既定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推进措施。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职责,及时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引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落实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

加快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后续监测和服务。

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等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主体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九。保证土地需求

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65〕11号),积极做好用地服务工作。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银监会、保监会。

2065438+200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