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资质条件
等级评定采用星级评定,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章程和管理制度;
(4)水土保持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65,438+00人,其中: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具有编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工作经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不少于2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水土保持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水利工程或其他土木工程专业不少于1人。
2.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和主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历;高级职称(含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4人;水土保持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不少于1人。
(五)水土保持监测单位配备必要的水土保持监测仪器设备。
水平评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和设备、业绩、质量管理和信用。
等级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
(1)基本条件得分: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单位基本条件的,基本分为50分。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得分。
(2)技术人员分值:根据技术人员分配情况,给予加分,满分为21。
(3)仪器设备评分: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根据水土保持监测的设备进行加分,满分为3分。
(4)业绩得分:根据技术服务单位近三年的业绩,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得分为28分,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得分为25分。
(5)质量管理得分:根据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给予加分,满分为1。
(6)信用评分:根据技术服务单位的失信情况,最高减分50分。
(7)奖励分:根据技术服务单位获得的奖励,最高5分。
等级评定星级根据综合得分确定。得分
50 ~ 60(不含)分为一星、
60 ~ 70(不含)分为两颗星,
70 ~ 80(不含)分为三颗星,
80 ~ 90(不含)分为四星,
90 ~ 100分为五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