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规官的备案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资产,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第三条中国资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本所法律法规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写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股东或者合伙人、管理基金的基本信息。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登记申请。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咨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专业协会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到全部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手续。网站公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如名称、成立时间、注册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信用信息等。公开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性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三章基金备案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基金备案,按照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标明基金类别,如实填写基金名称、资金规模、投资人、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聘请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公司型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到全部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信息的方式,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信息包括私募基金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第十四条已登记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变动信息。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私募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代表)、合规风险控制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第五章信息报送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人数等。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65,438+0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购规模、实收规模、投资人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提交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和社会经济贡献的报告。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六)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更;(二)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3)基金清算或清盘;(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五)对基金持续运作、投资者利益和资产净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第二十四条基金业协会应当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从业人员和私募基金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二十五条基金业协会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第二十六条基金行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第二十八条基金行业协会受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基金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调解私募基金业务纠纷,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将它们记录在完整性文件中。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等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更新信息的,由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内未如实填报业务数据、未按时更新信息超过两次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示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根据私募基金合规负责人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先向基金业协会登记,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申请报名时,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基金业协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进行公示。此时意味着私募基金合规负责人的注册手续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