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综合协调局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文秘印刷、文电处理、机要通信、档案管理、保密、督查、会议组织、应急管理和安全保卫、接待、对外联络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受理、协调和监督本会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信访维稳工作,承办上级批准的重要信访案件;具体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信访统计、案例分析、监测预警等工作。
(2)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制定本系统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开展相应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政治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和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3)政策法规办公室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负责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局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咨询。
(4)计划财务部
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的建议草案;参与制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负责国际援助贷款等项目的资金管理;编制部门预算和决算;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挂高校毕业生就业处牌子)
拟订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参与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市高校毕业生和研究生就业,编制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和研究生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政策;制定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制定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㈥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员配置科
制定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开发政策;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专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定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员工调配政策,并按需要承担相关的员工调配工作;负责受援地区和重点建设项目特需人员的选拔、派遣和内部转岗人员的安置;负责驻淄部队随军家属、省内退役运动员和在省运会上获得金牌的淄博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承担驻外使领馆和商务机构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选拔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
(七)市军官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市转业军官安置和培训的政策法规,编制全市转业军官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协调随军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负责转业军官的培训;指导和协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㈧培训和教育科
制定全市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公务员对口培训和市直公务员培训;制定公务员行为规范,推进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编制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对市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
(9)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定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审核认定职业技能评估鉴定机构资质。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
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核和考试的政策法规;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管理;负责卫生副高级技术职务的资格评审;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完善和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划和培养,承担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承担院士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选和申报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批;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争、考核、奖惩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事业单位从国(境)外招聘人员(不含专家)的政策。
(12)劳资关系科
制定劳动关系政策;制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破产企业改革、改组和关闭中职工权益保护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标准的制定;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制度;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相关企业劳动模范的推荐和评选;负责编制城镇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计划。
(十三)工资和福利部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对市政府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计算工龄的规定;指导和协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部(农村社会保险部牌子)
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水平;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费征缴政策;拟定基本养老金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制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发展规划;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系统;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规划和政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15)失业保险科
拟定全市失业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制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疾病、出生、死亡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和预警系统;制定政策,预防、调节和控制大规模失业。
(十六)医疗工伤保险处(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定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标准;制定员工患病和分娩期间的待遇政策和标准;拟定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制定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残疾人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质标准;具体负责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待遇的政策规定,负责审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
(十七)监督和监督科
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置相关突发事件;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资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十八)外国专家管理部(挂智力引进综合部的牌子)
制定外国专家来我市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和本市专项资金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计划的审批;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聘请外国专家项目;负责境内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的受理、审查、推荐和初审;负责外国专家资格认定、来华工作许可和专家证的管理;承担国家、省、市外国专家奖励项目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制定全市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核;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出国(境)培训的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办理出国(境)培训人员的审批和备案;拟定本市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引进成果的评价、推广和人才引进示范基地的管理;承办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的管理和宣传;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预算;协调处理引进国外智力的重大问题。
市公务员管理处
1,职位管理与考试科。制定职务分类实施办法和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公务员聘任、任免、升降、交流和回避、辞职和辞退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的日常登记、建档管理和信息统计;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程序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具体组织全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工作;制定新聘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指导考试命题专家队伍建设,负责面试考官资格认定管理。
2、考核奖惩。组织起草综合性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参照公务员法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依法监督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制定公务员考核、奖惩和公务员投诉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制定政府奖励制度,审查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和表彰;依法监督公务员。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