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人员)负责本辖区的农贸市场综合管理工作。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贸市场的规范改造和规范化管理。
商务、规划、土地、建设、城管、卫生、公安、农业、水利、价格、质监、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境外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第二章市场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是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部分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昆明市主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余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县(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第八条县(市)人民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和选址应与周边地区的居住人口和地理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的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第十条建设农贸市场不得占用道路、公路或者妨碍交通。
配套新建住宅区或旧城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栋”和“先建后迁再拆迁”的原则。第十二条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主城区应当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余县(市)应当报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卫生、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县)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负责制定昆明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第三章市场开放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辖区农贸市场管理处签订《农贸市场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市场开办者职责,落实规范管理措施。
(二)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营者档案的建立,记录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3)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督促市场内经营者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合格的计量器具,对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定量包装商品和市场零售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明码标价。
(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门口等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栏和宣传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许可、违法违规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不合格产品退市等。
(六)建立专门的市场服务管理组织,配备管理人员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维护;建立市场管理人员责任制,定期培训,佩戴统一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