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船舶进口的相关政策和条件是什么?
中国拆船协会关于拆船企业优惠政策的规定[2002]第7号2002年3月18第一条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拆船企业,防止环境污染,搞好拆船生产,更好地贯彻财政部、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报废船舶进口优惠政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行业内拆船企业(以下简称“享受优惠的拆船企业”)的自律规定,是自律的依据。第三条享受优惠政策的拆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拆船企业必须具有经年检的正式营业执照和拆船场地土地证书。(2)拆船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生产规模如下:1。截止2001年底,拆船已连续多年,累计拆船数量达到20万光吨左右;2、现有年拆解能力5万轻吨以上(含5万轻吨);3.拆船场地至少在2万平方米左右;(三)有码头、船坞或者滩涂需要拆解的,不得在饮用水源、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设置船舶拆解场所。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环保措施,不能按期、按要求改进的,应停止、关闭或搬迁。拆船场地应位于对外开放的港口内,并具备口岸查验条件。(四)有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废物进口批准证书。(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技术人员:1,总资产600万元以上;2.净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3.业务金额约2000万元人民币;4.提升运输能力在100吨以上;5.有必要的环保设施、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设备、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和固定的废弃物回收处理场所;6.1998以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受到当地环保、港监部门处罚;7.至少有5名具有技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六)企业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7)作为中国拆船协会会员,始终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第四条享受船舶拆解优惠的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拆解报废船舶前,必须制定拆解工艺方案,清除易燃易爆和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废油船必须经过冲洗和防爆试验后方可动火作业,拆解的报废船舶应保存完整的资料档案。(2)气割工、起重工、电工、司机、消防员、安全员、环保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3)拆解船板、废钢、设备、有色金属、杂物等。应单独堆放,废弃物应及时清理,保持现场清洁。(四)有必要的环保设施,如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设施、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等。(5)在水域拆解废弃船舶时,应在船舶周围设置围油栏。向水中倾倒垃圾是不允许的。洗舱水、压载水和舱底水排放前,必须检测含油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标准后才能排放。拆除含有石棉的物品时,需要由专门的人员在专门的保护措施下进行,拆除的物品应得到安全和妥善的处理。(6)拆解报废船舶时,要注意防火、防爆、防伤亡,安全防范措施要落实到位,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努力降低事故率。一旦发生事故,在当地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协会备案。(7)拆船板用热轧再生钢筋应符合行业标准WB1002-1995或YB4095-19 95。拆船板热轧再生扁钢应符合WB/T 1003-1995行业标准。拆船板用热轧再生等边角钢应符合WB/T 1004-1995行业标准。(8)拆船板、废钢、废铸铁应符合中国拆船总公司(1987)13号《关于确定拆船板、废钢、废铸铁质量标准的通知(试行)》的要求。除非用户另有要求,否则必须在销售合同中写明。(九)享受优秀拆船企业应注重服务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以次充好。(十)独家拆船企业购买的进口报废船舶,应当在该企业的拆船现场拆解。(十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其他用途和少量拆解后转卖给他人的,必须向海关重新申报,且不享受退税政策。已退税款的,必须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中央国库。(十二)进口报废船舶作为仓储、旅游、水上酒店等设施,应当经交通部、国家环保总局、船检部门和当地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船舶报废协会备案。(十三)根据国家对固体废物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的原则,允许拆船企业对失去原有功能、无动力的船体和船底部分进行综合利用,改装为浮吊、驳船、浮船坞等。,并允许将船上设备和部分船体、船底作为整体出售,但船体、船底部分不得超过全船重量的40%。14.在购买的报废船舶中,有很多设备,如主机、辅机、各种泵和阀门、无线和有线通讯设施、卫星导航、各种车床、起重设备、零配件、彩电、冰箱等。,都是造船的必备设施,报废的船是不另定价购买的。为了提高船舶拆解的效益,所有船厂都应该充分合理地利用这些材料。不能用的就当废钢处理。(15)进口废船的货舱不得运载任何货物。允许燃油箱中有一定量的剩余燃油,但剩余燃油不得超过燃油箱总容量的30%或主机七天、辅机十天的耗油量。(16)为避免拆船企业竞相抬高报废船舶价格,成立广东、江苏、华北三个船舶价格协调小组,由中国拆船协会负责统筹协调。(17)优惠拆船企业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向协会提供以下文件:1。进口报废船舶合同一式两份;2.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3.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4.海关征收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5.进口报废船舶退税申请表(见表样)。(十八)享受优惠待遇的拆船企业应定期向中国拆船协会填报相关报表,即每月5日前填报本企业上月进口报废船舶统计表(样表附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填写上季度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企业上一年度汇总的船舶拆解统计报表(与表样同季报)和本年度拆解计划,报表填报要及时、真实。第五条中国拆船协会每年根据上述情况对拆船企业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财政部。第六条享受拆船优惠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听劝阻又不改进的,由协会提请财政部取消其拆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