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岗前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担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培养目标
人民警察初始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和随警能力。通过教育培训,使学员树立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充分了解并重点关注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掌握基本警务技能和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组织纪律,达到新任命人民警察的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培训方式和时间
对经考试录用,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担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实行集中住宿、封闭式培训。训练时间22周,训练天数110。每天训练7小时,共计770小时,包括350小时的理论业务课程和350小时的队列、体能和警务技战术训练(均包括复习和考核)。70课时用于毕业典礼、毕业典礼、个人总结评估及相关活动。日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时间内。
第四,训练方法
初期培训强调基础性、实用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知识体系化与公安实际需求的关系,突出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培养。在培训中要实施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互动讨论、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估论证、反复练习、及时点评等培训方法。
动词 (verb的缩写)培训和评估
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组织。公安业务考试、体能考试和警务技战术考试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具体科目见附件1)。考试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为闭卷笔试形式,100分制,及格60分。体能和警察技战术考核,实行“优秀、及格、不及格”的等级评定制度。
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级培训证书。具有人民警察资格的,授予警衔。两科(含)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若有3门及以上科目不合格,则认定初次培训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培训。补考或补考培训后仍有两科不及格的,不予毕业,不授予警衔,不准上岗。
不及物动词培训材料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读本》(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主编)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始培训法律法规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辑)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始培训公安专业课程》(公安部政治部编著)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基础培训班(公安部政治部编辑)
七。培训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检查初始培训的实际效果,监督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考评工作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考评标准》(见附件2)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考评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3)进行。达不到评估标准和要求的公安院校和培训学校(基地)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培训任务。
八、大纲的使用
这个纲要具有指导和指引的双重功能。培训大纲中规定为“选修课”的课程是可以调整的,另外,是必修的培训课程。
本大纲规定的训练科目具体学时分配可由省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主管部门适当调整,但警务技能战术训练学时不得低于规定要求。体育锻炼时间原则上不计入规定课时。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培训大纲的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省级以下公安机关和各级培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级公安机关下达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如有调整,应报省级公安机关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批准。
九。纲要的解释和实施
本大纲由公安部人事训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