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拟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激励制度。

(三)制定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政策和管理措施,负责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制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五)负责促进就业。制定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体系;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制定和实施政策,预防、调节和控制大规模失业。

(六)制定全区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统筹建立本地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本地区城乡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的政策和标准;制定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监督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八)制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监督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政策的执行;建立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正常工资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九)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实施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综合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高层次人才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培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组织制定企业解困和稳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

(十一)统筹制定全区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