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失业救济金领取多少?
接收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以及参保缴费满5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400元/月;参保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00元/月;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贴标准为100元/月。
失业救济金只能申请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发放失业救济金期间,原则上不转出(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在异地就业、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人承诺同意停止发放失业救济金且不再在转入地申领失业救济金,可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补贴期满或者停止发放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国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的,停止发放失业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