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本市要以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为目标,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尽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联防联控机制。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支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有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信息、科技、公安、规划和资源、住建、城管、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园区城市、商务、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轻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因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警示教育培训。第七条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考核评价制度、约谈问责和鼓励表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和投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九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制定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纳入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等空气质量改善规划。第十一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构建城市多层次通风廊道系统,明确规划控制要求。
在本市规划已确定的通风廊道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通风廊道区域内现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逐步清理或者搬迁。第十二条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发展改革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综合产业目录,淘汰落后产能。第十三条城管、住建、交通、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园城、经信、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餐饮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政策,指导行业协会开展餐饮服务业自律,大力推广油烟污染防治技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许可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执法工作。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新型农村社区等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的生活垃圾恶臭排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农业生产等农村恶臭气体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使用农药、化肥过程中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沥青搅拌站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