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培训机构造假

——合肥中院判决王诉蔡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以吸引学员为目的,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该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规模、师资力量、培训成果等虚假信息,并在微信聊天时告知当事人该孩子在该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信息,足以使当事人产生错误的信任和表示。

欺诈人请求行使解除教育培训合同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事件

蔡在合肥租了个地方,作为寄宿一对一指导的教学场所。

2019年7月至2019年2月,王的儿子陆续在此接受辅导,王为此支付了42万余元。

65438+2月21,王某举报蔡某等人捏造事实骗取王某学费。

65438+2月22日,蔡某返还王14.8万元。

根据王提供的微信记录,蔡的微信有一张“炼石书院”的脸。学院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新年祝福,聚集了国内外1000多名博士教授,1.542全封闭学员,大量弟子考上清华,1.000%考上985。

根据王与蔡的一些微信聊天记录,蔡说:“对。财务计算中的优惠费用相当于其他家长应支付费用的80%左右。

《浩然(王的儿子)》进步很大。和以前相比,孩子变了,数学学科的思维也培养起来了,才开始见效。

“浩然英语系由杭州分校副校长亲自担任导师。

“等等。

此外,王是通过同学介绍认识蔡的,而蔡是通过外人认识蔡的。由于这位同学相信了,这就证实了他相信了蔡。

蔡之所以称之为“石炼书院”,是因为除了在与事件有关的教学点招收三名学生录音外,没有其他教学点和学生。

导师“导师”里,除了别人有教师资格证,其他人都在读硕士或者本科。

目前王诉请解除教育培训合同,退还培训费。

裁判员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的一系列行为和陈述,故意让王某了解虚假情况,误导王某,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发表错误的意思可以认定为欺诈。

判决后,撤销王某与蔡某的教育培训合同,蔡某返还王某相应的培训费。

宣判后,王、蔡均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蔡某在其微信好友中发布虚假信息,在与对方交流过程中也存在虚假事实。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造成对方误解,其行为构成欺诈。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涉案合同是否应当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该规定,欺诈撤销权的前提是对方实施了具有足够说服力的欺诈,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诈骗通常针对特定群体,教育培训合同则针对家长。

因为家长对孩子的成绩焦虑,孩子的理性、认可度、判断力都比较低,容易相信别人,容易上当。

因此,在这类合同中,除了家长作为合同主体直接实施的行为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其他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还应结合其行为目的和行为语境来判断,主观上是为了招生或与他人签订培训合同。

具体来说,以下行为应认定为欺诈。

一种是通过更有影响力的人传播假消息。

在教育科研合同中,类似熟人介绍的事情并不少见。我更愿意通过熟悉我的人,尤其是可靠可敬的人,去了解一个优秀的老师或者优秀的教育机构。

在这个环节中,教育培训机构的造假相对隐蔽。

本案中,蔡与案外人联系,在合肥、苏州、江苏等地成立了“炼石院”。数十名学生谎称被清华大学录取等。信以为真,把情况告诉了别人,而别人基于对的信任,也相信了蔡。

二是在公共社交平台发布与教育培训相关的虚假信息。

自媒体时代,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布信息极为普遍。朋友圈的强大功能足以让信息呈几何级数传播。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就像打广告一样,影响力不言而喻。

本案中,蔡在朋友圈以“石精书院”为头像发新年信息,以“石精书院”战略委员会的名义公开征集学校整体色差规划方案,称“石精书院总院在苏州,直属三个分院分别在无锡、江苏、杭州、浙江、长兴”。

从现实情况来看,学院除了教学场地和三名参加活动的学生外,没有其他教学点和学生。

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严重失实。

三是将教育机构学生的假阳性信息传达给家长。

考虑到教育培训的特殊性,培训机构学生的情况往往只有培训机构的老师才知道,家长往往对老师有信任,容易相信老师的反馈。

教育培训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不是一蹴而就的。机构反馈的信息通常是家长决定是否维持培训合同关系的重要考虑因素。

本案中,蔡某编造了王某对其儿子在学校教育中造假的信念,使其子女长期留在蔡某的教育机构学习。

本案案号为“2020”万0191民初2849、“2020”万01民中8152。

案例作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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