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素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培训、机动车教练场经营活动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对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技能水平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凡符合国家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开业条件》或《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驾驶员培训或机动车教练场业务。

外商投资驾驶员培训或者机动车教练场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交通、公安等行政机关不得从事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教练场经营活动,不得与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教练场经营活动有经济利益关系。第六条根据国家规定的开业条件,驾驶员培训业务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在批准的相应类别内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设立培训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必须聘用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和教学。

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操作培训的教师,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教练员证。第八条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教练员,以满足教学需要。进行驾驶操作培训时,每辆教练车安排的学员人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辆大型车安排的学生人数不足8人的;

(二)每车学生人数不足6人的;

(三)每辆机动车安排的学生人数,按照保证学生学习用车时间的原则确定。第九条教练车的技术状况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保持车况良好和整洁。禁止使用报废车、拼装车以及其他技术状况达不到等级标准的车辆作为教练车。

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操作培训的蔻驰汽车,应当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车辆牌照。第十条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需要租用教练场的,应当租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机动车教练场。

道路驾驶操作训练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路段和时间进行。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开设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安全知识、职业道德、车辆机械知识、驾驶理论和驾驶操作培训等课程,使用国家编写的教材进行教学,完成规定的学时,保证教学质量。不得擅自修改教学内容或减少教学时数。

学生应完成规定的课时,完成规定的课程。第十二条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招收初学者驾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申领驾驶证。

申请初学者驾驶培训的学员,应当在培训前到当地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只有体检合格的人才能参加训练。学员培训期满后考驾照时不进行体检。

新手上路驾驶,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第十三条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将学员名册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查。第十四条学员培训期满后,由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学员,按照规定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初学者凭培训合格证和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提供的学员档案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驾驶证考试;学员考试不合格要求再培训的,原培训经营者收取并免收1次培训费。

培训证书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培训场地经营者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培训场地经营者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维护经营者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以及驾驶员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第十八条驾驶员培训、机动车教练场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歇业、迁移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