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新乡市线下学科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在我市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线下学科培训费。学科培训机构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校外培训学科和非学科范围的通知》、《国家课程计划和中小学课程标准》等文件执行。
二、基准费用及浮动范围
线下学科的校外培训费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培训基准收费标准为:新乡市10人25元/课时/人次,10-35人20元/课时/人次,35人15元/课时/人次。各县学科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为:10人,22元/课时人次,10-35人,17元/课时人次,35人,12元/课时人次。最高可上浮10%,可无限制下浮。标准课程持续时间为45分钟。如果实际时长不同,则按比例折算。培训机构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三,规范收费行为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站、办学场所、网上报名、招生简章、公开媒体等渠道提前向社会公示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格等信息,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培训机构要充分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收费标准和退款方式,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不得收取培训费以外的教材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校外培训的收费期限应与教学安排一致,收费期限不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班开课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不得早于剩余的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较短的收费周期,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开设预付资金托管专用账户,预付费用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费专用账户,不得从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账户收取培训费。
第四,加强收费监管
各培训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格等信息,连同上一年度的收入、成本、利润及关联交易情况,
政策执行等。,分别报送教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要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加强对我市线下学科校外培训的跟踪监测,及时评估收费政策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完善收费标准和收费政策。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超出政府指导价的收费,以及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执行。
新乡市发改委新乡教育局新乡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