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途中遇到货物在途,更换运输工具怎么办?
(1)承担押运任务后,需要了解:运送部门名称、种类、性质、价值、数量、代号、运输工具、前往目的地的运行路线、出发和到达时间;接收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和代码;押运要求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办理押运手续,领取途中所需物品。
(3)与交付部门人员* * *一起清点财产数量,检查财产包装和密封标志是否完好。如果发现问题,应提示给客户单位并记录。装货时,保安人员应在场进行抽查,以防漏装或出错。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通讯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五)押运人员坐在指定位置,注意途中情况的变化。押运过程中,押运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周围情况,特别是通过桥梁、隧道、港口、车(船)道时要减速慢行。如遇危险,应在危险消除后通过,以防出错。
(六)车(船)临时停靠时,应当加强对物料的警戒。驾驶员应将车(船)停至安全地点。押运人员不得下船,时刻观察周围情况,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加强防范,防止犯罪嫌疑人进行抢劫、抢夺或者其他破坏活动,防止盗窃、抢夺等事件发生。
(7)运输途中,押运人员应注意检查被押运物品,检查物品是否被移动或丢失,包装和铅封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做好检查和登记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8)押运过程中如需临时停车,应根据停车地点及周边情况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加强防范。途中发生财产转移或交通工具变更的,必须办理交接、转换手续,并进行现场监管。
(9)押运过程中发生货物转移或车辆变更时,应立即组织保安员站岗,迅速形成被押运货物的安全区域。指挥人员应按照预案要求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并实施现场监督。押运人员需要吃、喝或处理其他生活事项时,应轮流进行。武装押运员要保管好枪支。
(十)多辆车押运时,要保持车距,防止外部车辆加入押运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行车和停车时间。如遇人员要求乘坐押运车辆,应坚决拒绝。
(十一)监控押运财物。在装货期间和装货之后,保安人员不得离开被护送的财产;必须离开时,应在确保被护送财物安全的前提下轮流离开。
(十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押运人员仍应加强警惕,密切观察周围动态。在办理交接手续之前,禁止无关人员接近物品。卸货时,押运员应站立看守,确保货物处于安全区域。陪同人员应与客户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起清点物品数量,并检查包装状况。对方确认后,* * *会在回执上签字盖章。
七、押运中突发事件的处理。
押运过程中如遇意外,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物品安全,并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1)押运过程中发现可疑人员或车辆时,押运人员应高度警惕,做好应急准备,立即向单位报告,密切监视可疑人员或车辆动态,必要时可报警求助。
(二)押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看管好物品,确保安全,及时与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联系,说明情况,并及时向单位报告。
(3)如果押运物品在押运过程中丢失,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四)遇有非法侵害被押运物品的情况,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处置,并立即报警。
(五)押运过程中,被押运物品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押运人员应当抢救伤员和物品,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做好记录。
(6)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到达目的地时,押运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说明情况。
八、安全押运的管理
(1)保安押运公司的管理
1.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枪支弹药管理制度、押运服务、押运岗位责任制、专职押运人员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专职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2.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3.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建立专职押运人员档案管理、心理健康咨询和检测等制度,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
4.专职押运员的档案应当自其辞职之日起保存5年以上;不明原因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保存10年以上。
5.保安押运公司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专职押运人员防护装备和运营服务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武装押运服务安全。
(2)安全护送的管理
1.专职押运员应当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专职押运员使用枪支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依法取得保安员证和公务持枪证。
2.专用押运车辆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保安员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驾驶证2年以上驾驶经历;
(1)无造成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没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录;
(4)身心健康,无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
3.保安押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招聘专职押运人员和专用押运车辆驾驶员的,应当进行保安背景审查和身心健康测试。
4.专职押运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岗前和在岗学习培训,掌握枪支使用和押运服务的知识和专业技能。
5.专职押运人员执行武装押运任务时,应当携带枪支、保安员证和公务用枪证、制式保安员服装、防弹背心、防弹头盔等防护用品。
6 .专职押运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守护押运工作流程和作业标准制度,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守护区域执勤或专用押运车辆,不得擅自离岗或改变行驶路线;
(二)严格执行枪支弹药收缴、使用、归还、储存等安全管理规定;
(三)护航期间或护航期间严禁处理与护航任务无关的其他事务;
(4)工作期间严禁饮酒或酒后工作;
(五)严禁泄露守护押运工作秘密、客户单位实体建筑和安全设施建设、内部安全制度以及客户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
7.专职押运人员在执行勤务过程中遇到非法侵害或者干扰,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押运区域内发生治安、交通、灾害事故的,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枪支弹药和押运目标的安全。
8.专职押运员遇到危及被押运物品、所携带枪支弹药和人员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时,可以依照《专职押运员使用枪支管理规定》使用枪支。
专职押运人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使用枪支后,其所在的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因押运员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
9.专职押运人员离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保安押运公司,并对公司业务和内部管理制度承担保密义务。
(三)保安员押运枪支弹药管理
1.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配备、保管和使用枪支。
2.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对枪支的配备、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将信息录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和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3.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枪支弹药购买计划,并为押运人员申请核发持枪证件。
4.保安押运公司设立从事武装押运服务的分公司的,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对分公司依法配备的枪支弹药的日常监管。
5.保安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当接受经营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日常监管。
6.保安押运公司不得出租、出借、抵押或者转让依法配备的枪支弹药。
7.保安押运公司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应当向原审批的公安机关交出枪支弹药和持枪证件。
(四)安全押运专用车辆的管理
1.从事保安押运服务的保安押运公司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专用押运车辆,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保证车辆性能良好。
2.专用押运车辆提供押运服务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公安机关设立检查卡的,应当接受检查,并向所属公司报告。
3.专用押运车辆的防弹防爆等级应满足不同押运物品的安全要求。
4.专用运钞车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配备符合运营安全和服务要求的无线通信、卫星定位、无线报警和行驶记录等安全装置。专用运钞车应当在运钞车驾驶室、驾驶舱和车体前后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录像设备。
5.专用运钞车应当使用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颜色和外观标志喷涂“武装押运”字样和公司名称,但不得喷涂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标准和标志图案。
(5)保安押运服务管理
1.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供经营服务,不得超范围提供武装押运服务。
2.保安押运公司开展经营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武装押运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要求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提出的服务请求的合法性进行核实,拒绝不合法的服务请求,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4.保安押运公司应当严格履行服务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止服务。保安押运公司因客户单位原因需要暂停服务的,应提前15天通知客户单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服务中断的,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单位,并配合客户单位采取应急措施。
5.保安押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服务合同,严禁转包或变相转包押运业务。
6.保安押运公司和专职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武装押运操作规程》的规定和与客户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开展押运服务。
7.保安押运公司提供押运服务时,每辆押运车辆应当配备两名以上专职武装押运人员,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提供特别重要或量大、路程长、地形复杂的押运服务时,应酌情增加押运力量。
8.保安押运公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接送支付和现金押运服务。服务单位未设立对外封闭的装甲车停放区的,应当实行武装押运制度。
9.押运专用车辆在押运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立即修复或处理的,押运人员应立即向所属公司报告,并立即通知客户单位;押运的现金或者有价证券数额巨大,或者押运的物品特别贵重或者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10.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信息予以保密。
11.保安押运公司应当依法保存押运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图像资料和报警记录30日以上,不得删除和传播。
12.专职押运人员发生变动或者离职的,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客户单位,并废止或者更换离职人员提供服务所使用的证件和授权卡。
13.保安押运公司应当考虑经营服务和客户单位所在地的人力、枪支、弹药、车辆等成本,依法与客户单位合理协商服务价格。
14.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安全风险,建立健全与押运目标值相匹配的保安保险制度。
15.保安押运公司提前终止服务合同,或者因破产、解散等原因无法履行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委托单位,并向经营服务的区市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延续武装押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