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解剖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解剖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英文译名为中国解剖学会,英文简称为CSAS。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 * *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学术组织。是由从事解剖学(包括人类学、细胞学、胚胎学、组织学、神经解剖学、人体解剖学、断层影像解剖学、比较解剖学、临床解剖学、再生医学)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组织。它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一部分,是党和政府之间的纽带。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民主组织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自由讨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敬业、创新、实事求是、合作”的精神;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解剖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推动解剖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解剖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快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隶属卫生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四西街42号(邮编:100710)。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是开展国内外科技学术交流,促进解剖学发展;普及解剖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解剖科学的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编辑、出版、发行解剖科技图书及相关音像制品;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推荐解剖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解剖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或团体;

参与全国解剖学教学和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科学决策;

(6)对国民经济建设中有关解剖科学技术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接受政府和中国科协委托的解剖科技项目评审、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举办解剖科技展览,编辑科技文献和标准,提供解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促进民间解剖学科技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

对会员和解剖科学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社会应当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协会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个人会员是这个协会的主体。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者;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凡在本群学科领域有一定水平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具体情况如下:

个人会员: (一)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二)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⑶热心积极支持研究所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四)定居国外、港澳地区并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籍科技人员可申请入会。

团体会员: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任何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的相关活动,支持学会的工作,可以申请团体会员。

外籍会员:学术成就较高,对中国友好,愿意参加学术活动、交流与合作的外国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人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名会员介绍,或由会员所在省学会推荐,或由我会二级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推荐,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2.团体入会:必须先提交组织的书面申请,经协会两名理事介绍,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3.外籍会员:需提交书面申请,经两名理事或常务理事介绍,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科协批准备案,方可成为学会会员。

第10条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人会员:(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研究所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和知情权;(3)优先参加学会的学术会议及相关学术活动;(4)优先获取本所相关学术资料;⑸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和奖励活动。6.参加出国访问、考察、国际会议、出国学习或加入国际学术组织。(7)加入是自愿的,退出是自由的。

二、团体会员:(1)优先参加社团相关活动;(2)优先使用学会的相关学术资料;(3)可以要求社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4)可以请社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5)协助开展相关学术和科普活动;[6]成员资格是自愿的,退出是自由的。

外籍会员:(1)优惠或免费获取本所出版的学术刊物及相关资料;(2)应邀参加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3)可应邀参加学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11条成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2.执行本理事会的决议;

维护本协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5.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按时缴纳会费。

7.向本会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团体活动的(一年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活动的,本会予以提醒),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能和权力是:

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研究所的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4.选举和罢免董事;

5.举办学术活动,采纳建议;

6.决定终止;

7.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候选人应当是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从事相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董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董事要认真履行职责。该委员会是国民大会的执行机构。它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和执行董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实体;

6.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并负责为社团的活动筹集资金;领导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7.决定接纳和开除会员;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65,438人+理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执行理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本协会的董事;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政治素质好,为人正派。

(3)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热心于学习工作,富有实践精神;

主席、副主席的最高工作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的最高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5岁。秘书长是全职的。如果秘书长是兼职,那就学会设置专职副秘书长。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6.没有受到组织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确需继任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每届四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要主席授权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提交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协调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任命办公室、分支机构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处理协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金来源是:

1.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会费;

5.社会资金和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定期向财务主管报告账目,并公开账目。

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协会在变更会员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协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属于中华医学会,按其编制性质进行管理。学会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办公室专职人员,不断提高办公室专职人员的素质和效率。学会关心办公室专职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他们的技术职称评定由中华医学会管理,享有与单位职工同等的权利。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任何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应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经本会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已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42条终止本会之议案,须经会员全国代表大会表决,并经业务主管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章程于2006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