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组织、文化体育、住建、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政府建立和完善了学校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学生人身伤害学校责任险和学生人身伤害意外伤害保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照1: 1: 1的比例共同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方案。
全市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初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放或者发布学校安全公益广告。市、区政府应当采取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与学校和公安派出所直接连接的电子安全防范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督、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安全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安全、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吸食处方药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督和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三)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对学校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提前处置突发事件;
(八)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事故赔偿机制。学校应当配备1注册安全主任,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和校园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协助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监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协助校长处理突发事件;
(五)检查、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校长落实整改;
(六)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教育行政、学生管理和德育机构开设学生安全教育课程;
(七)组织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八)协助校长依法处理其他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学校注册安全主任的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承担非教育教学期间所有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安全维护、午休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照组织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设立医务室。
学校(独立校区)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人员。寄宿制学校应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学校诊所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学校应当聘请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副校长、法律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律辅导员应当指导和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法制副校长、法律辅导员每2周到学校工作1次,协助学校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学校校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注册安全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考核。
学校安全知识应纳入教师继续教育;新聘教师和新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包括学校安全知识。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学校建设项目,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相应行政部门的合法合理意见,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地隐患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师生安全的施工现场,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才能复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学校所在地的住宅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周边道路上设置限速标志、减速线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上学期间和放学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设置看护岗,协助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学校建筑和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
对于难以判断的建筑物和场地隐患,学校应当委托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校舍、场地维修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学校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指导学校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对学校道路进行交通安全规划,设置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停放标志。
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学生在学校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和生活区设置安全标志、应急照明设备和标志线,区分各楼层上下楼梯和多层建筑楼梯间。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学和生活区域照明设施和灯具的正常使用。如发现照明设施和灯具损坏,应立即修理和更换。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卫生安全状况,依法对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得无证、无证或者超范围经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安全状况,每年对学校场所的卫生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校外餐饮单位应当遵守《深圳市中小学校校外餐饮管理办法》,保障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寄宿制学校和有寄宿制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点名和夜间巡逻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未经学校允许,外人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学校应当按照《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驾驶员和乘客的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校车违法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