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
为加强行政学院工作,促进行政学院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
行政学院是培养公务员、培养公共行政人员和政策研究者、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
文章
行政学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提高公众行政水平为目标,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 从而为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党和国家事业服务。
第四条
行政学院的工作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坚持科学发展,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构建以政府工作为主题的各具特色的教学培训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和决策咨询服务体系;
(三)坚持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三位一体,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四)坚持开放办学,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广泛开展与国内外有关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教学,从严管理,加强学风建设。
第五条
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1)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
(二)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三)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主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四)国家行政学院和有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
(5)国家行政学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研究生学位教育;
(六)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行政学院应重点提高学生的以下能力:
(一)学习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三)勇于改革,开拓创新,提高引领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判断形势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社会管理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七)发扬优良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提高反腐倡廉能力。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对行政学院工作提出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意见;
(二)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师资培训、开放办学、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三)制定科学的工作质量评价体系和方法;
(四)指导和协调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项目、合作交流;
(5)加强行政学院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
第三章教学和培训
第十条
教学和培训是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
教学和培训应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
第十一条
行政学院要根据时代要求和形势发展,不断丰富和更新教学培训内容,以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为核心,以公仆意识、政府管理和依法行政为教学培训重点,构建具有行政学院特色的教学培训布局。
第十二条
行政学院应根据政府工作需要,重点建设行政管理、经济管理、行政法学、领导科学、社会管理和应急管理等学科体系。
第十三条
行政学院可根据需要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班、知识更新培训班等。
行政学院各班学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培训分类和公务员培训规划的要求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养部分省部级公务员、局级公务员和处级公务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培养局级副职公务员、县级首席公务员和乡(镇)长。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培养县级副职公务员和乡镇级正职公务员。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分院主要培训乡科级及以下公务员。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学院举办各种研讨会,讨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举办在职培训班,提高公务员履职能力。
国家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局级公务员培训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县级公务员培训班。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乡镇级公务员培训班。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初始培训。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以行政学院教师为主要对象的教师培训班。
第十九条
行政学院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的原则,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推进研究性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互动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调动师生双方的积极性,实现教与学相得益彰。
行政学院要建立培训需求调查制度,重视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积极稳妥地发展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
第二十条
行政学院要根据教学需要,完善通用教材、学位教育教材、专用教材、案例教材和电子视听教材,重视案例库建设,建立特色鲜明、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教材体系。
第二十一条
行政学院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程序规范的教学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教学效果评估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需要,行政学院可以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制定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和使用的评估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基地建设。
第四章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学院科学研究的发展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和教学培训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开展科学研究,行政学院要建立健全科学研究制度和项目管理机制,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格的学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行政学院报刊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推广优秀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成果,推动理论和实践创新。
第二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重视科研成果的考核、评价和推广,鼓励科研创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
第五章决策咨询
第二十八条
行政学院要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跟踪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开展决策咨询和研究。
第二十九条
行政学院要履行决策咨询职责,提高决策咨询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条
行政学院组织教师和学生。
第三十一条
行政学院要加强对决策咨询结果的考核评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
第六章开放学校
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有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要坚持开放办学的原则,积极利用国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扩大与国内外组织、政府机构、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学术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服务、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派遣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学习、讲学和开展学术交流,派遣学生出国培训和考察;
(二)邀请海外学者和知名人士来华讲学、考察和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养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和论坛。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学院要按照以人为本、严格管理、完善制度、讲求实效的要求,加强学生管理,改进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行政学院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丰富学生的生活。
第三十八条
行政学院的学生管理实行班主任制度。
行政学院每个班次都有专职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
行政学院根据不同的培养对象,配备相应级别的班主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考核,将学生的思想、学习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报送学生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学生考核和聘任、晋升的依据之一。
行政学院要加强与人事部门和学生派出单位的联系,形成严格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习和培训任务。
第四十一条
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生在行政学院学习成绩的证明。行政学院学生按教学和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考核合格者取得行政学院学历证书。
第八章团队建设
第四十三条
行政学院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高水平学科带头人,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
行政学院的教师应该:
(一)忠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情操,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三)理论基础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能力。
第四十四条
行政学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脱产培训和在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行政学院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选聘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公务员、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行政学院建立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学院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行政学院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工作人员,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行政学院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十八条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学院工作人员考试备案(聘用)、学习进修、实践培训、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绩效考核和考核制度。
第九章办学保障
第四十九条
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保证行政学院在教学科研咨询、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需要。
第五十条
行政学院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管理高效、流程科学、资源共享。
行政学院应加强图书馆建设,提高图书馆数字化水平。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图书馆,应当打造成现代文献中心。
第五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重视学院的文化生活,形成有利于学生勤奋学习、教员积极进步的文化氛围。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 10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