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的信鸽协会在哪里?如何申请会员?
北京信鸽协会
地址:太平街12号
丰台区信鸽协会
电话:01063893938
地址:丰台北路8号丰台体育中心北看台17
宣武区信鸽协会
地址:铁英西路200号。
北京市丰台区信鸽协会
电话:010-63893938
地址:丰台区丰台路67号,丰台体育中心2号西侧。
先农坛体育场信鸽协会
地址:先农坛街11号
北京市通州区信鸽协会
电话:010-69537279
地址:通州区通州西街9号
详情北京华北物资市场怀柔信鸽协会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信鸽运动管理,促进信鸽运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中国信鸽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体育组织和国际信鸽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的体育项目,属于社会体育范畴。
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信鸽活动。地方各级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信鸽行业协会按照其章程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未经体育和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体育组织,一个行政区域内只能有一个信鸽协会。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举办信鸽活动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竞赛和活动
第八条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信鸽比赛,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组织,并由中国信鸽协会实施。
第九条在中国境内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信鸽比赛(含舍赛),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条举办跨省市赛鸽活动,必须向省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和省信鸽协会负责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常规信鸽比赛活动,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协会审批和管理。
第十二条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和信鸽协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信鸽比赛。
(一)涉外和全国性的赛鸽比赛(包括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棚赛),必须提前6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申请(以收鸽日期为准)。
(二)其他竞赛活动须提前两个月报相应的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信鸽协会批准。
第十三条申请举办信鸽比赛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人员、相应的设施和资金。
(三)有具体的竞赛规则和竞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信鸽比赛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则,必须包括竞赛项目、时间地点、参赛单位、竞赛方法和规则,以及奖励措施。
(二)主办单位法人签署的竞赛申请书。
(三)举办地信鸽协会批准的文件。
(四)举办竞赛所需的场地设备、通讯设备、管理人员等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举办全国性、国际性比赛(含敞棚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比赛规模交纳总奖金50%的保证金,保证金在履行比赛协议条款后退还。
第十六条审批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对提交的竞赛活动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信鸽比赛的名称必须与比赛的实际内容一致,不得有欺诈行为。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中国”、“全国”、“中国”或者同义名称。
第十八条以收取入场费的形式筹集公共棚改奖金的,奖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入场费总和的30%。
第十九条从事赛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其广告、赞助、资金、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中国信鸽协会有权委托审计部门对举办竞赛活动单位的竞赛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佩戴台湾省信鸽组织颁发的CRPA脚环的台湾信鸽,不得被接纳参加国内信鸽活动,违者按违反国家对台政策论处。
第三章裁判
第二十二条信鸽裁判员必须接受体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裁判纪律,在所属协会的统一管理下参加裁判工作,并有义务培训下一级裁判员。
第二十三条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必须积极参加所属协会组织的裁判工作和活动,否则所属协会有权建议上级协会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再给他们分配任务。
第二十四条全国性和国际性比赛的正、副裁判员和重点裁判员由中国信鸽协会直接选派,省级比赛(含全国性比赛的地方裁判员)委托省(区、市)和行业协会选派。
第二十五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及其所属协会选拔,裁判员不得擅自参与信鸽比赛的裁判工作,也无权接受比赛的组织。否则将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处罚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停止裁判工作、降低等级称号、撤销等级称号。
第二十六条各基层协会应当制定本地区裁判员培养和使用计划,定期对所管理的裁判员进行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考核评价。对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奖励或推荐参加晋升考试。
第二十七条裁判员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员,未经相应一级协会批准参加学习、训练和考核的,撤销其等级称号。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信鸽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撤销;一级裁判员由省协会报省体委批准撤销。
第二十八条信鸽国家级裁判员注册期为偶数年6月65438+2月1日至次年6月65438+10月31日。裁判员必须到中国信鸽协会秘书处报名,每人交纳报名费50元。一级以下裁判员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单位进行注册,并报上一级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触犯刑律的,应当立即取消其姓名和军衔。对在社会上或本职工作中表现不好,道德败坏的,撤销其军衔称号。
第三十条全国大赛裁判员应当在赛后一周内写出赛区工作书面总结,并报送中国信鸽协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建立裁判手册登记制度。工作手册由裁判本人保管。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的,应负责填写裁判员工作手册,包括裁判员的工作岗位和评议,并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选拔裁判员参加全国性比赛的费用由联赛承担。
第四章外汇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对外交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地方代表队参加国际比赛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境外信鸽组织联系,也不得邀请其来华访问或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联系境外信鸽组织出访、参加比赛和进行对外交流活动。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以中国信鸽协会名义从事对外投资和商业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欺诈行为。
第三十八条双边信鸽比赛和与境外友好城市的交流活动,必须报当地体育和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或者单位、个人因私办理出入境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新闻和广告
第四十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发行信鸽专业期刊和杂志。
第四十一条各级信鸽协会开办面向内部发行的信鸽杂志,应当遵守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内部出版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用于协会、系统内部指导和信息交流的“内部资料”不得有偿使用,不得在社会上做广告或散发。
第四十三条发布、刊登信鸽广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发布信鸽相关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涉及赛鸽成绩的广告必须有相应的一级赛鸽报告单、证书、获奖证书等。
第四十五条信鸽专业期刊、杂志不得刊登无成绩证明和系谱证明的“优鸽”广告。
第四十六条信鸽专业期刊、杂志未经相应的一级协会批准,不得刊登信鸽比赛的新闻和结果。
第四十七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不得在信鸽专业刊物上发布下列广告:
(一)信鸽展览、拍卖广告;
(2)信鸽比赛专用计时设备(鸽钟)广告;
(3)公开棚和俱乐部比赛的规则、信息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不得刊登引进港澳台信鸽组织及相关人员等新闻报道。
第四十九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不得在广告的文字信息介绍中使用“世界”、“国际”、“国家”、“中国”、“中国”等名称。广告语言禁止使用最高级的形容词。
第五十条以个人名义发布的广告,除鸽舍名称外,必须标明鸽主姓名。
第五十一条以企业名义发布的广告,必须与许可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五十二条刊登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广告,必须提供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文件、刊号、书号等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申请信鸽药品广告,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生产、药品检验、销售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二)境外生产的药品广告,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销售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发布广告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对其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申请参与信鸽活动的广告经营单位或者其他中介组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并与信鸽活动组织者签订承诺书,方可在境外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十七条信鸽活动中的广告赞助不得与中国信鸽协会指定的赞助商的广告权益相冲突,其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运营机构
第五十八条经营性组织,是指信鸽繁育棚、赛鸽棚、俱乐部、中心、基地以及其他具有经营目的的信鸽组织。
未经批准,上述组织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国、国家、省(区、市)”等名称。
第五十九条信鸽经营组织开展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接受当地体育、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各级信鸽协会应当协助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信鸽经营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六十一条信鸽经营组织必须到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信鸽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申办信鸽比赛。
第六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撤销和禁止竞赛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信鸽比赛和活动的;
(二)从事与声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动;
(三)在举办的竞赛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会员利益的;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正常的信鸽活动秩序。
第六十三条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对信鸽棚(含中心、基地)进行等级评定,并对信鸽项目从业人员(含教练、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地方各级信鸽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上述组织和人员进行管理。
第七章市场活动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与信鸽有关的活动(信鸽繁育交流、信鸽展览、信鸽拍卖),必须报上一级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应接受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信鸽展览和拍卖,必须经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六十六条信鸽异地展销,必须经当地信鸽协会同意,并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七条拍卖信鸽必须由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特许拍卖行组织实施。拍卖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信鸽用具、饲料、营养保健品和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和生产、销售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信鸽脚环是协会会员参加信鸽活动的重要凭证,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定制,逐级发放。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复制和出售。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条赛鸽专用钟的鉴定、使用、推荐和指定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使用信鸽钟。
第七十一条信鸽比赛中用于测量空距的GPS仪器型号和用于计算成绩的软件由中国信鸽协会审定。
第八章卫生、环境保护和检疫
第七十二条各级信鸽协会和会员应当自觉、积极地配合当地做好信鸽的训练、卫生、环保和检疫工作,防止疾病传播,并按照环境保护和美化城市的要求建设鸽舍和鸽舍。
第七十三条配合国家和地方检疫部门做好赛鸽的出入境检疫工作。信鸽的出入境检疫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出口信鸽,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七十五条对在检疫内容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取消其报检资格。
第七十六条严禁非法引进和出口信鸽,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七十七条凡按照规定举办信鸽活动,为信鸽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信鸽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八条在从事信鸽活动过程中,违反本规则的,各级信鸽协会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举办和参加活动资格或罚款。
第七十九条中国信鸽协会会员违反本办法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信鸽协会有权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条《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未向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上述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