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和地方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城市生活和工业给排水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责任区内的水利工程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管护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管护。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护的统筹协调,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一切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七条兴建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跨区(市)县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小(1)型水利工程和小(2)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区(市)县范围内的小(二)型水利工程,由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应报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备案;

(四)涉及河流的水利工程,按照河流分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八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因地制宜地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创造必要的条件。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方可移交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办理。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调整、补偿和人员安置,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管护单位第十条水利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立相应的管护单位或者配备专门人员:

(一)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管护单位;

(二)国家投资和农村集体集资共同修建的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 * *组成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管护单位。小(1)型及以上和小(2)型水利工程管护单位,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农村集体投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投资的水利工程,投资者应当独立设置管护单位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决定和命令,动员群众管理和使用水利工程;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和资料整理工作,掌握工程动态;

(三)维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四)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状况和上游情况,及时做好调度和防汛工作;

(五)搞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

(六)积极开展综合治理,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七)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证农田灌溉,按规定收取和管理水电费;

(八)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工程设备的潜力,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的现代化;

(九)对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技术培训。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负责人、财会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第十三条农村跨村灌溉工程,实行灌区代表制。灌区代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反映受益单位和用户的意见和要求,协调受益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四条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管护单位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章制度,研究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