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借调(抽调)人员行为,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划)调,是指将其他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临时调入委机关,帮助有关部门(科室)完成下达任务的行为。借用(支取)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不变。

第三条拟借(引)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党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原则上从纪检监察人才库中选人用人。

(三)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具备劳动能力和借(画)室(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借(退)人时限。

借(划)转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工作结束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第五条借(取)款人员审批程序。

(一)有关室(科)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借(划)用人选,征求分管副主任的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报纪委组织部进行审查。

(二)经纪委组织部部长同意,正式提出拟借用(提请)人员的意见,提交纪委常委会审议。

(三)经纪委常委会审定后,纪委组织部对借(抽)用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会同借(抽)用室(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借(退)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抽)转人员在借(抽)转期间由借(抽)转室(部)负责管理,并积极参加机构学习、业务培训等。、借(抽)调时间超过6个月的,参加纪委年度考核,考核情况由纪委组织部抄送借(抽)调人员原单位。

(2)借调(调任)期间,借调(调任)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其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管理仍由原单位负责。

(三)借(抽)转期满后,有关室(处)负责对借(抽)转人员的思想和工作表现作出书面鉴定,报纪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并反馈原单位。

(四)回原单位前,借(抽)转室(部)应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第七条借(划)调工作纪律。

(一)借(抽)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准则和委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抽)用室(处)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借(抽)转室(部)不得干预借(抽)转人员的岗位调整,不得对借(抽)转人员作出任何承诺。

(三)不按规定程序接借(抽)人员的,要追究借(抽)转室(科)主任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