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设施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中国船员应当按照船员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书。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籍船员,按照船员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在船工作的船员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范围、航区和职务。
1.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批准的安全作业区域作业,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和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和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二)有施工作业计划;
(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二、船舶从事下列活动,应向海事机构提出申请前:
(一)海上总吨位500吨以上船舶的主机、锚机、舵机和锅炉的拆解和修理;
(2)海上试验;
(三)发射救生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熏蒸;
三、下列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口航行,应当向海事机构申请护航:
(1)载重量超过3000吨并运载散装危险化学品、液化气体和闭杯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的船舶;
(二)超大型、超重型拖带船舶;
(三)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2021)
第十一条
中国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和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止船舶污染的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前款规定的管理体系审核的,应当颁发符合性证书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船舶保安制度,制定船舶保安计划,按照船舶保安计划配备船舶保安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