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封存系统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3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九条关于未成年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规定, 并切实解决实践中因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及相关记录管理不当造成的信息泄露等影响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签署印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2012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和程序没有把握,导致这一制度在执行中出现了封存管理不当、相关部门监管无序等问题。比如,一些企业非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和提案。因此,2021年6月,我们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存或非法查询导致信息泄露,导致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受到歧视的情况。许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无奈走上信访维权之路。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80855名未成年人犯罪未被追诉,157962名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占238817。如果如此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由于其犯罪记录的保密性而难以就业和入学,他们可能鉴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 *为统一和细化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工作程序,促进公、检、法、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效果,经反复讨论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全文共26条,涵盖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和范围、封存条件、封存主体和程序、查询主体和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和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和后果、保密义务和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解决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遇到的主要问题。具体来说:

(1)密封内容应全面。就是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的材料要封存。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应当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封存自己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犯罪记录。同罪* * *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档案封面应当标注“封存的含有犯罪记录的资料”,并对相关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二是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负刑事责任、未对未成年人采取起诉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帮教、心理咨询、司法救助等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第三,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保密。四、2012 12 31二月前结案的案件,符合封存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条件的,也应当封存。

(2)密封措施应有效。一是所有案件材料都要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实行严格的保管制度。除了纸质文件和档案材料的实质性封存外,强调电子数据也要同步封存、加密、分别管理,并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二是规定不得将封存的案件材料提供给任何平台或授权与相关平台连接,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联网直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第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知道涉诉未成年人信息的人负有告知义务,并规定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第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除非因法定情形,不得解封。但是,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以前的犯罪记录。

(3)质询程序要严格。一是进一步明确查询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查询的主体受到严格限制。没有国家规定的,不得允许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对于个人查询自己的犯罪记录,可以依申请受理。二是严格查询程序,明确除非因法定事由或者经过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记录。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申请,认真审查申请的理由、依据和目的,严格把关,及时解答。三是明确了发证形式。也就是说,对于经查询确实存在的、应当盖章的犯罪记录,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与完全无犯罪记录者相同,并附统一格式。四是对于允许查询的,应当告知查询单位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范围使用相关信息,并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按规定使用被查询记录或违规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五是规范查询出口。为方便工作,实施办法中保留了目前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提供犯罪记录查询服务的做法。

(四)责任追究到位。一是明确信息披露不当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承担封存犯罪记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受到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二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的检察监督权。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保护隐私和信息的全过程纳入检察监督范围,相关部门收到纠正意见后应当及时审查反馈。

三、部门联动* *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推进,“光靠法律是不够的”,下一步,我们将以《实施办法》为抓手,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与配合,* * *随着制度的落实,一是继续加强宣传。推动有关部门和个人摒弃传统的报应思想,坚持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促进全社会理解和支持这一制度的实施,确保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二是组织相关培训。切实增强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自觉性,全面掌握和正确执行这项制度。三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进一步研究。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争议问题和前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科学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修订完善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发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以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严格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每一个犯过错误的孩子,切实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教育、就业等合法权益,更好地帮助犯过罪的未成年人平等对待、顺利回归社会。